广东10KV及以上工商业电力用户与广东电力市场低压工商业用户参与市场交易(低压工商业用户详情请咨询)
用户所有工商业用电电量均由售电公司代理参加市场交易,且仅可由一家售电公司代理
成交电价均指市场化交易成交电价,即售电公司代理用户参加市场交易的电价,不包含上网环节线损费用、输配电费、系统运行费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合同签订一般以年为单位,电网代购用户按季度入市
山东国网代购客户按照季度入市,不分电压等级
电力用户一年内不能同时参与批发市场与零售市场
零售用户一个合同周期内只能与一家售电公司确定代理关系
甘肃工商业电力用户原则上全部参与市场交易不限电压等级
电力用户一年内不能同时参与批发市场与零售市场
零售用户一个合同周期内只能与一家售电公司确定代理关系
由网代购转直购用户内需在每月15日前向电网机构提出申请并在下月生效
新报装用户电力交易平台完成注册后可直接参与市场
除居民(含执行居民电价的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社区服务中心等公益性事业用户)、农业用电以外的电力用户原则上可以参与市场交易
电网代购转市场化用户,先进行注册,每季度最后15日前选择下一季度直接参与市场交易
零售用户一个合同周期内只能与一家售电公司确定代理关系
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其中一方在上海电力交易平台发起零售服务关系绑定并上传材料,另一方确认后提交至上海电力交易中心,核验通过生效后次月可参与市场化交易
除居民(含执行居民电价的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社区服务中心等公益性事业用户)、农业用电以外的电力用户原则上全部参与市场交易
电网代购转市场化用户,先进行注册(智能注册人工审核注册),每季度最后15日前选择下一季度直接参与市场交易
零售用户一个合同周期内只能与一家售电公司确定代理关系
零售用户先线下签约再线上绑定:每月15日前(8:30~17:00)组织线上签约,即售电公司与二级用户在平台上进行代理关系和套餐确认
10千伏及以上工商业用户原则上要直接参与市场交易,其他工商业用户鼓励直接参与市场交易
零售用户一个合同周期内只能与一家售电公司确定代理关系
电网代购转市场化用户先进行注册,与售电公司通过零售商城服务平台(电力交易平台和“e-交易'App)签约生效后,次月可参与交易
已注册的电力用户新增(删除)用电单元,生效次月起参与(不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结算
江苏工商业电力用户原则上全部参与市场交易不限电压等级
售电公司与零售用户通过江苏电力交易中心平台或e-交易app签约
用户所有工商业用电电量均由售电公司代理参加市场交易,且仅可由同一家售电公司代理
新入市用户全年均可进行入市注册,每月最后两个工作日前可与售电公司进行签约
陕西工商业电力用户原则上全部参与市场交易不限电压等级
售电公司与零售用户通过陕西电力交易中心平台或e-交易app签约
用户所有工商业用电电量均由售电公司代理参加市场交易,且仅可由同一家售电公司代理
合同签订一般每月15日前可进行绑定,全年均可注册
全市工商业电力用户原则上全部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交易模式分为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用户直接向发电企业或售电公司购电)、间接参与市场交易(用户通过电网企业代理购电)
已入市的用户在每月24日15:00前,签订次月到12月的零售合同
电网代理购电用户按季度入市,每季度最后15日前在交易平台完成注册和合同录入,则下个季度就能入市
新增用户(或用电户号):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时间不受每季度最后15日限制,可在接电后30天内且当月24日前完成市场注册和合同录入(可签当月至12月的合同),次日生效
10千伏及以上工商业用户原则上全部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参加市场化交易的电力用户全部电量需通过批发交易或零售交易购买,且不得同时参加批发交易和零售交易
工商业用户在每月20日(含)前完成注册的,可在当月签订次月及后续月份的零售合同
工商业用户在每月20日后完成注册的,可在当月签订次月签订次次月及后续月份的零售合同
除居民(含执行居民电价的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社区服务中心等公益性事业用户)、农业用电以外的电力用户原则上可以参与市场交易
电网代购转市场化用户,先进行注册,新用户按月度入市(每月度最后15日前),注册生效后下一月度成为市场化用户
零售用户一个合同周期内只能与一家售电公司确定代理关系
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其中一方在新疆电力交易平台发起零售服务关系绑定并上传材料,另一方确认后提交至新疆电力交易中心,核验通过生效后次月可参与市场化交易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能源局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关于我省 煤电气电容量电价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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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惠州市能源和重点项目局,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深圳供电局有限公司,有关发电企业: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煤电容量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3〕1501号)规定,在落实国家煤电容量电价机制的同时,结合我省实际,参考煤电容量电价机制,同步实施我省气电容量电价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煤电、气电容量电价机制适用于合规在运的公用煤电机组、公用气电机组。燃煤、燃气自备电厂,不符合国家规划的煤电、气电机组,以及不满足国家对于能耗、环保和灵活调节能力等要求的煤电、气电机组,不执行容量电价机制,具体由能源主管部门另行明确。 我省煤电容量电价水平按发改价格〔2023〕1501号文执行,为每年每千瓦100元(含税)。如国家和省出台新规定,从其规定。 我省气电容量电价水平暂定为每年每千瓦100元(含税)。后续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煤电、气电机组可获得的容量电费,根据我省煤电、气电容量电价和机组申报的最大出力确定,煤电、气电机组分月申报,电网企业按月结算,其中,容量电价每月分摊标准按照相应煤电、气电年容量电价水平除以12确定,每月容量电费以元为单位,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新建煤电、气电机组自投运次月起执行煤电、气电容量电价机制。煤电、气电容量电费纳入系统运行费用,每月由我省全体工商业用户按当月用电量比例分摊,具体由广东电网公司和深圳供电局随代理购电用户电价按月发布,滚动清算。 桥口、鲤鱼江煤电机组,送电广东期间纳入广东省内煤电机组管理,执行广东容量电价政策,容量电费以实际送电广东时间(以日为单位)计算。 正常在运情况下,煤电、气电机组无法按照调度指令提供申报最大出力的,月内发生两次扣减当月容量电费的10%,发生三次扣减50%,发生四次及以上扣减100%。最大出力未达标情况由电网企业按月统计,相应扣减容量电费。对自然年内月容量电费全部扣减累计发生三次的煤电、气电机组,取消其获取容量电费的资格。 煤电机组最大出力申报、认定及考核等规则,由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结合电力并网运行管理细则等规定明确。气电机组最大出力申报、认定及考核等原则上参照上述煤电机组相关规则,具体按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相关规定执行。 应急备用机组的容量电价机制,待能源主管部门明确应急备用机组具体范围及管理办法并开展相关认定后,另行明确。 各地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引导,指导电网企业、发电企业向用户充分阐释建立容量电价机制的意义,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增进各方面理解和支持。 发电企业要按规定及时申报煤电、气电机组最大出力,作为容量电费测算、结算、考核的依据。电量电价通过市场化方式形成,灵敏反映电力市场供需、燃料成本变化等情况。 电网企业要积极配合做好煤电、气电容量电费测算、结算、信息统计报送等相关工作;要对煤电、气电容量电费单独归集、单独反映,按季向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和相关主管部门报送煤电、气电机组容量电费结算及扣减情况、工商业用户度电分摊水平测算及执行情况、电量电费结算情况等信息。 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能源局 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 2023年12月27日 官方附件下载入口见上方「查看原文」 本网站行业信息均为AI整理,请以官方发布为准。一、实施范围
二、容量电价水平
(一)煤电容量电价水平。
(二)气电容量电价水平。
三、容量电费分摊
四、容量电费考核
五、应急备用机组容量电价
六、有关工作要求
(一)
(二)
(三)
七、执行时间
官方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