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10KV及以上工商业电力用户与广东电力市场低压工商业用户参与市场交易(低压工商业用户详情请咨询)
用户所有工商业用电电量均由售电公司代理参加市场交易,且仅可由一家售电公司代理
成交电价均指市场化交易成交电价,即售电公司代理用户参加市场交易的电价,不包含上网环节线损费用、输配电费、系统运行费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合同签订一般以年为单位,电网代购用户按季度入市
山东国网代购客户按照季度入市,不分电压等级
电力用户一年内不能同时参与批发市场与零售市场
零售用户一个合同周期内只能与一家售电公司确定代理关系
甘肃工商业电力用户原则上全部参与市场交易不限电压等级
电力用户一年内不能同时参与批发市场与零售市场
零售用户一个合同周期内只能与一家售电公司确定代理关系
由网代购转直购用户内需在每月15日前向电网机构提出申请并在下月生效
新报装用户电力交易平台完成注册后可直接参与市场
除居民(含执行居民电价的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社区服务中心等公益性事业用户)、农业用电以外的电力用户原则上可以参与市场交易
电网代购转市场化用户,先进行注册,每季度最后15日前选择下一季度直接参与市场交易
零售用户一个合同周期内只能与一家售电公司确定代理关系
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其中一方在上海电力交易平台发起零售服务关系绑定并上传材料,另一方确认后提交至上海电力交易中心,核验通过生效后次月可参与市场化交易
除居民(含执行居民电价的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社区服务中心等公益性事业用户)、农业用电以外的电力用户原则上全部参与市场交易
电网代购转市场化用户,先进行注册(智能注册人工审核注册),每季度最后15日前选择下一季度直接参与市场交易
零售用户一个合同周期内只能与一家售电公司确定代理关系
零售用户先线下签约再线上绑定:每月15日前(8:30~17:00)组织线上签约,即售电公司与二级用户在平台上进行代理关系和套餐确认
10千伏及以上工商业用户原则上要直接参与市场交易,其他工商业用户鼓励直接参与市场交易
零售用户一个合同周期内只能与一家售电公司确定代理关系
电网代购转市场化用户先进行注册,与售电公司通过零售商城服务平台(电力交易平台和“e-交易'App)签约生效后,次月可参与交易
已注册的电力用户新增(删除)用电单元,生效次月起参与(不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结算
江苏工商业电力用户原则上全部参与市场交易不限电压等级
售电公司与零售用户通过江苏电力交易中心平台或e-交易app签约
用户所有工商业用电电量均由售电公司代理参加市场交易,且仅可由同一家售电公司代理
新入市用户全年均可进行入市注册,每月最后两个工作日前可与售电公司进行签约
陕西工商业电力用户原则上全部参与市场交易不限电压等级
售电公司与零售用户通过陕西电力交易中心平台或e-交易app签约
用户所有工商业用电电量均由售电公司代理参加市场交易,且仅可由同一家售电公司代理
合同签订一般每月15日前可进行绑定,全年均可注册
全市工商业电力用户原则上全部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交易模式分为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用户直接向发电企业或售电公司购电)、间接参与市场交易(用户通过电网企业代理购电)
已入市的用户在每月24日15:00前,签订次月到12月的零售合同
电网代理购电用户按季度入市,每季度最后15日前在交易平台完成注册和合同录入,则下个季度就能入市
新增用户(或用电户号):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时间不受每季度最后15日限制,可在接电后30天内且当月24日前完成市场注册和合同录入(可签当月至12月的合同),次日生效
10千伏及以上工商业用户原则上全部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参加市场化交易的电力用户全部电量需通过批发交易或零售交易购买,且不得同时参加批发交易和零售交易
工商业用户在每月20日(含)前完成注册的,可在当月签订次月及后续月份的零售合同
工商业用户在每月20日后完成注册的,可在当月签订次月签订次次月及后续月份的零售合同
除居民(含执行居民电价的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社区服务中心等公益性事业用户)、农业用电以外的电力用户原则上可以参与市场交易
电网代购转市场化用户,先进行注册,新用户按月度入市(每月度最后15日前),注册生效后下一月度成为市场化用户
零售用户一个合同周期内只能与一家售电公司确定代理关系
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其中一方在新疆电力交易平台发起零售服务关系绑定并上传材料,另一方确认后提交至新疆电力交易中心,核验通过生效后次月可参与市场化交易
《电力中长期市场基本规则》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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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正文】 发改能源规〔2025〕1656号 (2025年12月17日印发) 为贯彻落实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电力市场要求,深化电力中长期市场建设,规范电力中长期交易行为,根据《电力市场运行基本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24年第20号)、《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的指导意见》(发改体改〔2022〕118号)等,组织修订形成本规则。 经营主体应按《电力市场注册基本规则》办理注册并实名认证。直接参与市场的电力用户全部电量可通过批发市场或零售市场购买,但不得同时参与批发和零售。暂未直接参与的用户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分别规定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力用户、新型经营主体(含虚拟电厂/负荷聚合商、智能微电网)、电网企业、调度机构、交易机构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节 绿色电力交易组织(第五十一至五十五条):绿电交易应确保发电企业与电力用户一一对应,实现绿电环境价值可追踪溯源;鼓励数年绿电交易;售电公司、虚拟电厂聚合分布式新能源参与绿电交易应提前建立代理/聚合关系并将绿电需求电量全部关联;绿电合同灵活调整、按月或更短周期开展合同转让,一并转让绿电环境价值。 第六章 交易校核(第五十六至六十三条):交易出清校核由交易机构负责、电网安全校核由调度机构负责;电网安全校核时限:数年/年度5个工作日、月度2个、月内1个工作日;校核未通过按交易优先级逆序削减。 第七章 合同管理(第六十四至六十八条):签订中长期交易合同(含电子合同);绿电交易合同应明确交易电量、电力曲线及价格(电能量价格、绿电环境价值)。 第九章 信息披露(第八十一至八十三条):信息按年季月周日周期披露,披露信息保留不少于2年、封存5年;其他按《电力市场信息披露基本规则》执行。 第十章 市场技术支持系统(第八十四至八十八条):平台实现注册互通互认,经营主体"一地注册、全国共享"。 第十一章 风险防控及争议处理(第八十九至九十三条)。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第九十四至九十五条)。 新型经营主体(含虚拟电厂、智能微电网)、按日连续开市、交易序列、集中竞价、滚动撮合、挂牌交易、绿色电力(风电、太阳能发电、常规水电、生物质、地热、海洋能等已建档立卡可再生能源项目全部电量,初期为风电光伏)、电力市场风险类型等。 官方附件下载入口见上方「查看原文」 本网站行业信息均为AI整理,请以官方发布为准。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建设,规范电力中长期交易行为,依法保护电力市场经营主体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市场运行基本规则》及有关配套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电力中长期市场,是指已完成市场注册的经营主体开展电力中长期交易的市场。电力中长期交易是指对未来某一时期内交割电力产品或服务的交易,包含数年、年、月、月内(含旬、周、多日)等不同时间维度的交易。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电力中长期市场的注册、交易、执行、结算、信息披露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电力市场成员包括经营主体、电力市场运营机构和电网企业。经营主体包括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力用户和新型经营主体;电力市场运营机构包括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
第五条 电力市场成员应当严格遵守市场规则,不得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市场成员合法权益。
第二章 总体要求
第六条 统筹推进电力中长期市场、电力现货市场建设,在交易时序、出清、结算等方面做好衔接,发挥中长期市场在平衡长期供需、稳定运行中的基础作用。适应新能源出力波动特点,实现灵活连续交易,推广多年期购电协议机制。
第七条 促进跨省跨区电力中长期交易与省内交易相互耦合,开展跨电网经营区常态化交易。
第八条 电力市场运营机构应按照统一标准开展注册、交易组织、结算、信息披露等工作。
第九条 技术支持系统应实现统一平台架构、统一技术标准、统一核心功能、统一交互规范。
第三章 市场成员(第十至二十四条)
第四章 交易品种和价格机制
第二十五条 电力中长期交易包括数年、年度、月度、月内等不同交割周期的电能量交易。数年、年度、月度交易应定期开市,月内交易原则上按日连续开市。
第二十六条 绿色电力交易是指以绿色电力和对应绿色电力环境价值为标的物的电力交易品种,交易电力同时提供国家核发的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绿证)。
第二十七条 绿电交易包括跨省跨区绿电交易(含跨电网经营区)、省内绿电交易。
第二十八条 未履行合同可通过合同转让交易转让给第三方;绿电合同转让需相关各方协商一致。
第二十九条 交易方式包括集中交易(集中竞价、滚动撮合、挂牌)和双边协商交易。
第三十一条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电力中长期市场价格机制总体原则。
第三十二条 除执行政府定价电量外,成交价格由经营主体通过市场形成。
第三十三条 绿电交易价格由电能量价格与绿电环境价值组成,并在交易中分别明确。绿电环境价值不纳入峰谷分时电价机制及力调电费计算。
第三十八条 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能源、电力运行主管部门、电力监管机构对申报价格和出清价格设置上、下限。
第五章 交易组织
第四十条 跨电网经营区交易由北京、广州电力交易中心联合组织,跨省跨区交易由北京、广州电力交易中心按电网经营区组织,省内交易由各省交易机构组织。
第四十二条 电力交易机构应按月发布交易日历。
第四十九条 电力交易机构根据出清约束进行交易出清形成预成交结果。
第八章 计量和结算
第七十二条 结算原则上以自然月为周期,按日清分、按月结算。
第七十三条 设置电力中长期结算参考点。
第七十四条 可按差价结算或差量结算方式开展。
第七十七条 绿电交易中电能量与绿电环境价值分开结算。纳入可持续发展价格结算机制的电量,不重复获得绿证收益。
第七十八条 绿电环境价值部分按当月合同电量、发电侧上网电量、用电侧电量三者取小确定。
第七十九条 绿电交易对应绿证根据项目月度结算电量经审核后统一核发,并随绿电交易划转至买方账户。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九十六条 本规则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
第九十八条 本规则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发改能源规〔2020〕889号)、《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绿色电力交易专章》(发改能源〔2024〕1123号)同时废止。
附件 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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