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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1

    广东10KV及以上工商业电力用户与广东电力市场低压工商业用户参与市场交易(低压工商业用户详情请咨询)

  • 02

    用户所有工商业用电电量均由售电公司代理参加市场交易,且仅可由一家售电公司代理

  • 03

    成交电价均指市场化交易成交电价,即售电公司代理用户参加市场交易的电价,不包含上网环节线损费用、输配电费、系统运行费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 04

    合同签订一般以年为单位,电网代购用户按季度入市

  • 01

    山东国网代购客户按照季度入市,不分电压等级

  • 02

    电力用户一年内不能同时参与批发市场与零售市场

  • 03

    零售用户一个合同周期内只能与一家售电公司确定代理关系


  • 01

    甘肃工商业电力用户原则上全部参与市场交易不限电压等级


  • 02

    电力用户一年内不能同时参与批发市场与零售市场


  • 03

    零售用户一个合同周期内只能与一家售电公司确定代理关系


  • 04

    由网代购转直购用户内需在每月15日前向电网机构提出申请并在下月生效


  • 05

    新报装用户电力交易平台完成注册后可直接参与市场


  • 01

    除居民(含执行居民电价的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社区服务中心等公益性事业用户)、农业用电以外的电力用户原则上可以参与市场交易


  • 02

    电网代购转市场化用户,先进行注册,每季度最后15日前选择下一季度直接参与市场交易


  • 03

    零售用户一个合同周期内只能与一家售电公司确定代理关系

  • 04

    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其中一方在上海电力交易平台发起零售服务关系绑定并上传材料,另一方确认后提交至上海电力交易中心,核验通过生效后次月可参与市场化交易


  • 1

    除居民(含执行居民电价的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社区服务中心等公益性事业用户)、农业用电以外的电力用户原则上全部参与市场交易


  • 2

    电网代购转市场化用户,先进行注册(智能注册人工审核注册),每季度最后15日前选择下一季度直接参与市场交易


  • 3

    零售用户一个合同周期内只能与一家售电公司确定代理关系


  • 4

    零售用户先线下签约再线上绑定:每月15日前(8:30~17:00)组织线上签约,即售电公司与二级用户在平台上进行代理关系和套餐确认


  • 1

    10千伏及以上工商业用户原则上要直接参与市场交易,其他工商业用户鼓励直接参与市场交易


  • 2

    零售用户一个合同周期内只能与一家售电公司确定代理关系


  • 3

    电网代购转市场化用户先进行注册,与售电公司通过零售商城服务平台(电力交易平台和“e-交易'App)签约生效后,次月可参与交易


  • 4

    已注册的电力用户新增(删除)用电单元,生效次月起参与(不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结算


  • 1

    江苏工商业电力用户原则上全部参与市场交易不限电压等级


  • 2

    售电公司与零售用户通过江苏电力交易中心平台或e-交易app签约


  • 3

    用户所有工商业用电电量均由售电公司代理参加市场交易,且仅可由同一家售电公司代理


  • 4

    新入市用户全年均可进行入市注册,每月最后两个工作日前可与售电公司进行签约

  • 01

    陕西工商业电力用户原则上全部参与市场交易不限电压等级


  • 02

    售电公司与零售用户通过陕西电力交易中心平台或e-交易app签约


  • 03

    用户所有工商业用电电量均由售电公司代理参加市场交易,且仅可由同一家售电公司代理

  • 04

    合同签订一般每月15日前可进行绑定,全年均可注册

  • 01

    全市工商业电力用户原则上全部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交易模式分为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用户直接向发电企业或售电公司购电)、间接参与市场交易(用户通过电网企业代理购电)

  • 02

    已入市的用户在每月24日15:00前,签订次月到12月的零售合同


  • 03

    电网代理购电用户按季度入市,每季度最后15日前在交易平台完成注册和合同录入,则下个季度就能入市


  • 04

    新增用户(或用电户号):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时间不受每季度最后15日限制,可在接电后30天内且当月24日前完成市场注册和合同录入(可签当月至12月的合同),次日生效


  • 1

    10千伏及以上工商业用户原则上全部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参加市场化交易的电力用户全部电量需通过批发交易或零售交易购买,且不得同时参加批发交易和零售交易


  • 2

    工商业用户在每月20日(含)前完成注册的,可在当月签订次月及后续月份的零售合同


  • 3

    工商业用户在每月20日后完成注册的,可在当月签订次月签订次次月及后续月份的零售合同


  • 1

    除居民(含执行居民电价的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社区服务中心等公益性事业用户)、农业用电以外的电力用户原则上可以参与市场交易


  • 2

    电网代购转市场化用户,先进行注册,新用户按月度入市(每月度最后15日前),注册生效后下一月度成为市场化用户


  • 3

    零售用户一个合同周期内只能与一家售电公司确定代理关系


  • 4

    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其中一方在新疆电力交易平台发起零售服务关系绑定并上传材料,另一方确认后提交至新疆电力交易中心,核验通过生效后次月可参与市场化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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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负荷快速响应能力建设工作的通知(苏发改规发〔2026〕1号)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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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关: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文号:苏发改规发〔2026〕1号

发布日期:2026-05-21

官方来源:查看原文

苏发改规发〔2026〕1号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省电力公司:

根据《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2023年版)》《江苏省电力条例》等文件要求,为充分挖掘和释放需求侧灵活资源潜力,提升电力系统应急调节能力与安全稳定运行水平,现就负荷快速响应能力建设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应用场景

坚持市场化导向,积极引导具备条件的负荷资源参与快速响应,随时应对电网关键设备故障、局部输电断面过载、新能源出力骤降导致的短时功率缺额等突发紧急场景,快速削减特定时段用电负荷,逐步构建并完善“热备用”快速响应负荷资源库,为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提供实时、可靠支撑。

二、鼓励多元主体参与

支持虚拟电厂、负荷聚合商等新型主体整合分散的用户侧资源以聚合体形式统一接入、统一响应,提升资源利用效率和专业运营水平。鼓励用户侧储能、非工空调、电动汽车充电桩、智能微电网等优质负荷资源通过技术创新与模式创新以直接控制方式参与快速响应,实现与电网的智能互动。鼓励大型工业用户根据自身负荷特性与调节能力以直接控制方式或自主响应方式接入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系统,形成可监测、可验证、可控制的快速响应能力。

三、强化安全保障

所有快速响应负荷资源均应接入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系统,具备负荷独立监测条件,满足相关安全技术标准,并逐步接入生产控制区实现在线监测。直控型资源,应满足与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系统双向通信安全标准、设备控制安全防护标准等,确保控制的实时性、准确性与安全性。自控型资源,应满足规范操作安全管理标准,配备有资质的专业操作人员,制定内部操作预案(规程)。

四、实施市场化激励

开展快速响应负荷市场化错峰并给予激励。拥有快速响应负荷资源的主体自主申报,按照“价格优先、容量优先”方式出清。考虑直控型与自控型部署成本不同,执行差异化的申报上限:参与2026年首次申报时,直控型申报上限暂定为15元/千瓦时,自控型申报上限暂定为10元/千瓦时;后续将结合调控需求、系统建设进展、用户响应程度等因素持续优化申报上限。相关资金需求优先从全省尖峰电价增收资金中列支。参与并中标的负荷快速响应资源在同一时段内不得重复参与需求响应。鼓励具备快速响应能力的负荷资源主体积极参与电能量市场、辅助服务市场等,按市场规则获取更多经济收益。

五、规范组织实施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要加强组织协调,规范开展负荷快速响应能力建设工作,会同当地供电公司通过座谈、走访等方式宣传其重要性和必要性。鼓励各地基于本地实际配套出台地方性激励措施。各地各部门要统筹建立舆情监测和分析机制,做好舆情防控相关工作。

本通知自2026年6月23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29年7月13日。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

2026年5月21日

官方附件(江苏省人民政府公报 PDF 版)

附件1 江苏省负荷快速响应能力建设工作实施方案

附件2 江苏省快速响应负荷市场化错峰管理协议(独立用户版本)

附件3 江苏省快速响应负荷市场化错峰管理协议(虚拟电厂/负荷聚合商版本)

本网站行业信息均为AI整理,请以官方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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