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10KV及以上工商业电力用户与广东电力市场低压工商业用户参与市场交易(低压工商业用户详情请咨询)
用户所有工商业用电电量均由售电公司代理参加市场交易,且仅可由一家售电公司代理
成交电价均指市场化交易成交电价,即售电公司代理用户参加市场交易的电价,不包含上网环节线损费用、输配电费、系统运行费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合同签订一般以年为单位,电网代购用户按季度入市
山东国网代购客户按照季度入市,不分电压等级
电力用户一年内不能同时参与批发市场与零售市场
零售用户一个合同周期内只能与一家售电公司确定代理关系
甘肃工商业电力用户原则上全部参与市场交易不限电压等级
电力用户一年内不能同时参与批发市场与零售市场
零售用户一个合同周期内只能与一家售电公司确定代理关系
由网代购转直购用户内需在每月15日前向电网机构提出申请并在下月生效
新报装用户电力交易平台完成注册后可直接参与市场
除居民(含执行居民电价的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社区服务中心等公益性事业用户)、农业用电以外的电力用户原则上可以参与市场交易
电网代购转市场化用户,先进行注册,每季度最后15日前选择下一季度直接参与市场交易
零售用户一个合同周期内只能与一家售电公司确定代理关系
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其中一方在上海电力交易平台发起零售服务关系绑定并上传材料,另一方确认后提交至上海电力交易中心,核验通过生效后次月可参与市场化交易
除居民(含执行居民电价的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社区服务中心等公益性事业用户)、农业用电以外的电力用户原则上全部参与市场交易
电网代购转市场化用户,先进行注册(智能注册人工审核注册),每季度最后15日前选择下一季度直接参与市场交易
零售用户一个合同周期内只能与一家售电公司确定代理关系
零售用户先线下签约再线上绑定:每月15日前(8:30~17:00)组织线上签约,即售电公司与二级用户在平台上进行代理关系和套餐确认
10千伏及以上工商业用户原则上要直接参与市场交易,其他工商业用户鼓励直接参与市场交易
零售用户一个合同周期内只能与一家售电公司确定代理关系
电网代购转市场化用户先进行注册,与售电公司通过零售商城服务平台(电力交易平台和“e-交易'App)签约生效后,次月可参与交易
已注册的电力用户新增(删除)用电单元,生效次月起参与(不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结算
江苏工商业电力用户原则上全部参与市场交易不限电压等级
售电公司与零售用户通过江苏电力交易中心平台或e-交易app签约
用户所有工商业用电电量均由售电公司代理参加市场交易,且仅可由同一家售电公司代理
新入市用户全年均可进行入市注册,每月最后两个工作日前可与售电公司进行签约
陕西工商业电力用户原则上全部参与市场交易不限电压等级
售电公司与零售用户通过陕西电力交易中心平台或e-交易app签约
用户所有工商业用电电量均由售电公司代理参加市场交易,且仅可由同一家售电公司代理
合同签订一般每月15日前可进行绑定,全年均可注册
全市工商业电力用户原则上全部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交易模式分为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用户直接向发电企业或售电公司购电)、间接参与市场交易(用户通过电网企业代理购电)
已入市的用户在每月24日15:00前,签订次月到12月的零售合同
电网代理购电用户按季度入市,每季度最后15日前在交易平台完成注册和合同录入,则下个季度就能入市
新增用户(或用电户号):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时间不受每季度最后15日限制,可在接电后30天内且当月24日前完成市场注册和合同录入(可签当月至12月的合同),次日生效
10千伏及以上工商业用户原则上全部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参加市场化交易的电力用户全部电量需通过批发交易或零售交易购买,且不得同时参加批发交易和零售交易
工商业用户在每月20日(含)前完成注册的,可在当月签订次月及后续月份的零售合同
工商业用户在每月20日后完成注册的,可在当月签订次月签订次次月及后续月份的零售合同
除居民(含执行居民电价的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社区服务中心等公益性事业用户)、农业用电以外的电力用户原则上可以参与市场交易
电网代购转市场化用户,先进行注册,新用户按月度入市(每月度最后15日前),注册生效后下一月度成为市场化用户
零售用户一个合同周期内只能与一家售电公司确定代理关系
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其中一方在新疆电力交易平台发起零售服务关系绑定并上传材料,另一方确认后提交至新疆电力交易中心,核验通过生效后次月可参与市场化交易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江苏省深化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促进新能源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发改规发〔2025〕5号)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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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发改规发〔2025〕5号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江苏电力交易中心,各有关经营主体: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深化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促进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发改价格〔2025〕136号)要求,平稳有序推进我省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促进新能源行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江苏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2026年1月1日起,全省新能源项目(光伏发电、风力发电,下同)上网电量原则上全部进入电力市场,上网电价通过市场交易形成。新能源项目可报量报价直接参与市场交易,也可聚合后参与市场交易,未直接或聚合参与市场交易的,默认接受市场形成的价格。根据市场建设和运行实际,适时推动生物质发电等其他新能源发电项目参与市场交易。参与跨省跨区交易的新能源电量,上网电价和交易机制按国家跨省跨区送电相关政策执行。 完善市场交易机制。新能源项目可参与年度(多年)、月度(多月)、月内、日以上等电力中长期交易,公平参与实时市场,加快实现自愿参与日前市场。新能源项目中长期交易申报电量上限,现阶段按机组额定容量扣减机制电量对应容量后的上网能力确定。鼓励新能源发电企业与电力用户签订多年期购电协议。新能源项目因报价等因素未上网电量,不纳入新能源利用率统计与考核。 完善市场价格形成机制。现货市场申报、出清价格上限暂定为1.5元/千瓦时,下限暂定为0元/千瓦时,并根据市场外其他收益和市场运行情况适时调整。默认接受市场形成价格的项目,现货整月结算期间按发电侧实时市场同类项目日加权均价×日电量、月度加权结算;现货未整月结算期间按月度竞价同类项目加权均价结算。 建立新能源可持续发展价格结算机制。区分存量项目和增量项目,分别明确纳入机制的电价水平、电量规模和执行期限。 (一)存量项目 2025年6月1日以前已全容量并网的新能源项目为存量项目(此前已完成竞争性配置的承诺配建储能海上风电视同存量)。电量规模上,机制电量占上网电量比例不高于90%;户用分布式光伏、光伏扶贫项目为100%;参与过绿电交易的项目,扣减绿电交易结算电量占比。机制电价参考我省燃煤发电基准价0.391元/千瓦时执行。执行期限按项目剩余合理利用小时数对应年份与全容量投产满20年对应年份孰早确定。 (二)增量项目 2025年6月1日起全容量并网且未纳入过机制的新能源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能源局、省电力公司、省电力交易中心在全省统一组织机制电价竞价。分海上风电项目、其他风电和光伏项目两类。竞价申报电量规模不低于机制电量总规模的125%;单个项目竞价电量申报比例上限不高于预计年度上网电量的90%。机制电价按入选项目最高报价确定,不高于竞价上限、不低于竞价下限。 (三)结算方式 纳入机制的电量由电网企业每月按机制电价开展差价结算,市场交易均价与机制电价差额纳入系统运行费用,由全体工商业用户分摊或分享。 (四)调减和退出 纳入机制项目可在每年竞价前申请下调次年机制电量比例,调低部分不得再次纳入;执行期内可自愿申请退出。 (一)强化与电力现货市场、绿电绿证交易的协同。 推动现货市场由差量结算逐步调整为差价结算。完善绿电交易规则,以双边协商为主、可选挂牌,应分别明确电能量价格和绿证价格,鼓励多年期绿电购买协议。纳入机制的电量不再参与绿电交易,不重复获得绿证收益,对应绿证划转至省级账户,并结合国家部署和用户需求,探索建立省级账户绿证分配和交易机制。 (二)强化与竞争性配置、配置储能政策的协同。 配置储能不作为新建项目核准、并网、上网前置条件。推动新型储能参与电能量市场、辅助服务市场,有序建立可靠容量补偿机制,探索建设容量市场。 (一)加强政策宣传。(二)提升支撑能力:省电力公司建立并运行增量项目机制电价竞价系统;省电力交易中心健全交易平台、做好信息披露。(三)做好跟踪评估,适时评估改革影响、优化政策措施。 本方案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 2025年10月15日 附件1 江苏省新能源可持续发展价格结算机制实施细则 附件2 江苏省增量新能源发电项目机制电价竞价实施细则 附件3 江苏省新能源发电项目成本调查实施细则 本网站行业信息均为AI整理,请以官方发布为准。江苏省深化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促进新能源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
一、新能源上网电价全面由市场形成
二、建立支持新能源高质量发展制度机制
三、强化新能源市场化改革与有关政策的协同
四、保障措施
官方附件(江苏省人民政府公报 PDF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