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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1

    广东10KV及以上工商业电力用户与广东电力市场低压工商业用户参与市场交易(低压工商业用户详情请咨询)

  • 02

    用户所有工商业用电电量均由售电公司代理参加市场交易,且仅可由一家售电公司代理

  • 03

    成交电价均指市场化交易成交电价,即售电公司代理用户参加市场交易的电价,不包含上网环节线损费用、输配电费、系统运行费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 04

    合同签订一般以年为单位,电网代购用户按季度入市

  • 01

    山东国网代购客户按照季度入市,不分电压等级

  • 02

    电力用户一年内不能同时参与批发市场与零售市场

  • 03

    零售用户一个合同周期内只能与一家售电公司确定代理关系


  • 01

    甘肃工商业电力用户原则上全部参与市场交易不限电压等级


  • 02

    电力用户一年内不能同时参与批发市场与零售市场


  • 03

    零售用户一个合同周期内只能与一家售电公司确定代理关系


  • 04

    由网代购转直购用户内需在每月15日前向电网机构提出申请并在下月生效


  • 05

    新报装用户电力交易平台完成注册后可直接参与市场


  • 01

    除居民(含执行居民电价的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社区服务中心等公益性事业用户)、农业用电以外的电力用户原则上可以参与市场交易


  • 02

    电网代购转市场化用户,先进行注册,每季度最后15日前选择下一季度直接参与市场交易


  • 03

    零售用户一个合同周期内只能与一家售电公司确定代理关系

  • 04

    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其中一方在上海电力交易平台发起零售服务关系绑定并上传材料,另一方确认后提交至上海电力交易中心,核验通过生效后次月可参与市场化交易


  • 1

    除居民(含执行居民电价的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社区服务中心等公益性事业用户)、农业用电以外的电力用户原则上全部参与市场交易


  • 2

    电网代购转市场化用户,先进行注册(智能注册人工审核注册),每季度最后15日前选择下一季度直接参与市场交易


  • 3

    零售用户一个合同周期内只能与一家售电公司确定代理关系


  • 4

    零售用户先线下签约再线上绑定:每月15日前(8:30~17:00)组织线上签约,即售电公司与二级用户在平台上进行代理关系和套餐确认


  • 1

    10千伏及以上工商业用户原则上要直接参与市场交易,其他工商业用户鼓励直接参与市场交易


  • 2

    零售用户一个合同周期内只能与一家售电公司确定代理关系


  • 3

    电网代购转市场化用户先进行注册,与售电公司通过零售商城服务平台(电力交易平台和“e-交易'App)签约生效后,次月可参与交易


  • 4

    已注册的电力用户新增(删除)用电单元,生效次月起参与(不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结算


  • 1

    江苏工商业电力用户原则上全部参与市场交易不限电压等级


  • 2

    售电公司与零售用户通过江苏电力交易中心平台或e-交易app签约


  • 3

    用户所有工商业用电电量均由售电公司代理参加市场交易,且仅可由同一家售电公司代理


  • 4

    新入市用户全年均可进行入市注册,每月最后两个工作日前可与售电公司进行签约

  • 01

    陕西工商业电力用户原则上全部参与市场交易不限电压等级


  • 02

    售电公司与零售用户通过陕西电力交易中心平台或e-交易app签约


  • 03

    用户所有工商业用电电量均由售电公司代理参加市场交易,且仅可由同一家售电公司代理

  • 04

    合同签订一般每月15日前可进行绑定,全年均可注册

  • 01

    全市工商业电力用户原则上全部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交易模式分为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用户直接向发电企业或售电公司购电)、间接参与市场交易(用户通过电网企业代理购电)

  • 02

    已入市的用户在每月24日15:00前,签订次月到12月的零售合同


  • 03

    电网代理购电用户按季度入市,每季度最后15日前在交易平台完成注册和合同录入,则下个季度就能入市


  • 04

    新增用户(或用电户号):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时间不受每季度最后15日限制,可在接电后30天内且当月24日前完成市场注册和合同录入(可签当月至12月的合同),次日生效


  • 1

    10千伏及以上工商业用户原则上全部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参加市场化交易的电力用户全部电量需通过批发交易或零售交易购买,且不得同时参加批发交易和零售交易


  • 2

    工商业用户在每月20日(含)前完成注册的,可在当月签订次月及后续月份的零售合同


  • 3

    工商业用户在每月20日后完成注册的,可在当月签订次月签订次次月及后续月份的零售合同


  • 1

    除居民(含执行居民电价的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社区服务中心等公益性事业用户)、农业用电以外的电力用户原则上可以参与市场交易


  • 2

    电网代购转市场化用户,先进行注册,新用户按月度入市(每月度最后15日前),注册生效后下一月度成为市场化用户


  • 3

    零售用户一个合同周期内只能与一家售电公司确定代理关系


  • 4

    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其中一方在新疆电力交易平台发起零售服务关系绑定并上传材料,另一方确认后提交至新疆电力交易中心,核验通过生效后次月可参与市场化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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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3、2024年度发电行业全国碳排放权交易配额分配及清缴相关工作的通知》(附《2023、2024年度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发电行业配额总量和分配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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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文号:国环规气候〔2024〕1号

发布日期:2024-10-15

官方来源:查看原文

国环规气候〔202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机构:

根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我部编制了《2023、2024年度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发电行业配额总量和分配方案》,请做好2023、2024年度发电行业配额预分配、调整、核定、清缴等工作。

一、预分配配额

省级主管部门按方案分机组测算重点排放单位预分配配额量、总调整量、预分配实发量;分别于2024年10月24日、2025年3月31日前将盖章数据表书面报送注册登记机构并抄送应对气候变化司;注登机构10个工作日内配合完成核对与预分配发放。

二、核定配额

完成核查后分机组测算应发配额、应清缴配额、调整总量、实发配额;分别于2024年10月24日、2025年7月31日前书面报送。因执法等调整核查结果的,3个工作日内重算调整量并报送。

三、配额清缴

发放履约通知书(载明应清缴量、履约截止日、CCER抵销要求)。组织重点排放单位于2024年12月31日前完成2023年度、2025年12月31日前完成2024年度清缴;可用CCER抵销,抵销比例不超过应清缴量5%;2017年3月14日前已备案CCER可于2024年12月31日前抵销2023年度,2024年1月22日后新登记CCER可抵销2023、2024年度。未足额清缴的责令分别于2025年2月28日、2026年2月28日前整改并依法处理;处罚信息分别于2025年4月30日、2026年4月30日前公开。

四、保障措施

加强组织管理;严格数据审核,确保系统、纸质文件与实际发放清缴一致;防范履约风险;强化履约服务,完成履约的出具履约完成证明。

【附件方案要点】2023、2024年度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发电行业配额总量和分配方案

总体要求

坚持目标导向、稳中求进(延续既有框架,基于排放强度设计分配机制)、市场主导(鼓励大规模高能效低排放机组、掺烧生物质与燃气机组、机组供热)。

实施范围

纳入2023、2024年度发电行业配额管理的重点排放单位(拥有发电机组产权单位为责任主体);纯供热机组、发放核定配额前关停机组、新投产机组不纳入当年度管理;重点排放单位因购入电力产生的CO2间接排放不再纳入全国碳市场。

机组分类

(一)300MW等级以上常规燃煤机组(额定功率≥400MW);(二)300MW等级及以下常规燃煤机组(<400MW);(三)煤矸石、煤泥、水煤浆等非常规燃煤机组(含循环流化床,非常规燃料热量年均占比>50%);(四)燃气机组(天然气为主,其他掺烧热量年均占比≤10%)。生物质发电、特殊燃料、仅用自产尾气煤气等机组暂不纳入。

配额分配方法

全部免费分配,采用基准法结合机组层面豁免与单位层面豁免。发电配额 Ae=Qe×Be×Ff(发电量×发电基准值×调峰修正系数),供热配额 Ah=Qh×Bh。

基准值(tCO2/MWh;供热 tCO2/GJ):I类300MW以上燃煤 2023基准0.7950、2024基准0.7910,供热0.1038/0.1033;II类300MW及以下燃煤 0.8090/0.8049;III类非常规燃煤 0.8285/0.8244;IV类燃气 0.3305/0.3288,供热0.0536/0.0533。2024年各类机组发电、供热基准值均较2023年下降约0.5%。

豁免机制

燃煤机组不实行机组层面豁免;燃气机组初始配额小于核查排放量的补发至等于核查排放量。重点排放单位层面实行配额履约缺口率20%上限豁免——初始配额小于核查排放量80%的,补发至等于核查排放量的80%。

差异化分配

对涉司法冻结、上一履约周期未足额清缴的单位,配额仅在核定阶段发至省级账户,清缴阶段强制履约后剩余部分再发至单位账户。

配额结转

可申请将2024年度及之前年度配额结转为2025年度配额,基础可结转量10000 tCO2,净卖出量结转倍率1.5,申请截止2026年6月10日;未结转配额不再用于2025年度及以后履约。

生态环境部

2024年10月15日(此件社会公开)

官方附件

官方附件下载入口见上方「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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