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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1

    广东10KV及以上工商业电力用户与广东电力市场低压工商业用户参与市场交易(低压工商业用户详情请咨询)

  • 02

    用户所有工商业用电电量均由售电公司代理参加市场交易,且仅可由一家售电公司代理

  • 03

    成交电价均指市场化交易成交电价,即售电公司代理用户参加市场交易的电价,不包含上网环节线损费用、输配电费、系统运行费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 04

    合同签订一般以年为单位,电网代购用户按季度入市

  • 01

    山东国网代购客户按照季度入市,不分电压等级

  • 02

    电力用户一年内不能同时参与批发市场与零售市场

  • 03

    零售用户一个合同周期内只能与一家售电公司确定代理关系


  • 01

    甘肃工商业电力用户原则上全部参与市场交易不限电压等级


  • 02

    电力用户一年内不能同时参与批发市场与零售市场


  • 03

    零售用户一个合同周期内只能与一家售电公司确定代理关系


  • 04

    由网代购转直购用户内需在每月15日前向电网机构提出申请并在下月生效


  • 05

    新报装用户电力交易平台完成注册后可直接参与市场


  • 01

    除居民(含执行居民电价的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社区服务中心等公益性事业用户)、农业用电以外的电力用户原则上可以参与市场交易


  • 02

    电网代购转市场化用户,先进行注册,每季度最后15日前选择下一季度直接参与市场交易


  • 03

    零售用户一个合同周期内只能与一家售电公司确定代理关系

  • 04

    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其中一方在上海电力交易平台发起零售服务关系绑定并上传材料,另一方确认后提交至上海电力交易中心,核验通过生效后次月可参与市场化交易


  • 1

    除居民(含执行居民电价的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社区服务中心等公益性事业用户)、农业用电以外的电力用户原则上全部参与市场交易


  • 2

    电网代购转市场化用户,先进行注册(智能注册人工审核注册),每季度最后15日前选择下一季度直接参与市场交易


  • 3

    零售用户一个合同周期内只能与一家售电公司确定代理关系


  • 4

    零售用户先线下签约再线上绑定:每月15日前(8:30~17:00)组织线上签约,即售电公司与二级用户在平台上进行代理关系和套餐确认


  • 1

    10千伏及以上工商业用户原则上要直接参与市场交易,其他工商业用户鼓励直接参与市场交易


  • 2

    零售用户一个合同周期内只能与一家售电公司确定代理关系


  • 3

    电网代购转市场化用户先进行注册,与售电公司通过零售商城服务平台(电力交易平台和“e-交易'App)签约生效后,次月可参与交易


  • 4

    已注册的电力用户新增(删除)用电单元,生效次月起参与(不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结算


  • 1

    江苏工商业电力用户原则上全部参与市场交易不限电压等级


  • 2

    售电公司与零售用户通过江苏电力交易中心平台或e-交易app签约


  • 3

    用户所有工商业用电电量均由售电公司代理参加市场交易,且仅可由同一家售电公司代理


  • 4

    新入市用户全年均可进行入市注册,每月最后两个工作日前可与售电公司进行签约

  • 01

    陕西工商业电力用户原则上全部参与市场交易不限电压等级


  • 02

    售电公司与零售用户通过陕西电力交易中心平台或e-交易app签约


  • 03

    用户所有工商业用电电量均由售电公司代理参加市场交易,且仅可由同一家售电公司代理

  • 04

    合同签订一般每月15日前可进行绑定,全年均可注册

  • 01

    全市工商业电力用户原则上全部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交易模式分为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用户直接向发电企业或售电公司购电)、间接参与市场交易(用户通过电网企业代理购电)

  • 02

    已入市的用户在每月24日15:00前,签订次月到12月的零售合同


  • 03

    电网代理购电用户按季度入市,每季度最后15日前在交易平台完成注册和合同录入,则下个季度就能入市


  • 04

    新增用户(或用电户号):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时间不受每季度最后15日限制,可在接电后30天内且当月24日前完成市场注册和合同录入(可签当月至12月的合同),次日生效


  • 1

    10千伏及以上工商业用户原则上全部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参加市场化交易的电力用户全部电量需通过批发交易或零售交易购买,且不得同时参加批发交易和零售交易


  • 2

    工商业用户在每月20日(含)前完成注册的,可在当月签订次月及后续月份的零售合同


  • 3

    工商业用户在每月20日后完成注册的,可在当月签订次月签订次次月及后续月份的零售合同


  • 1

    除居民(含执行居民电价的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社区服务中心等公益性事业用户)、农业用电以外的电力用户原则上可以参与市场交易


  • 2

    电网代购转市场化用户,先进行注册,新用户按月度入市(每月度最后15日前),注册生效后下一月度成为市场化用户


  • 3

    零售用户一个合同周期内只能与一家售电公司确定代理关系


  • 4

    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其中一方在新疆电力交易平台发起零售服务关系绑定并上传材料,另一方确认后提交至新疆电力交易中心,核验通过生效后次月可参与市场化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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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5年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有关工作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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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文号:环办气候函〔2025〕140号

发布日期:2025-04-11

官方来源:查看原文

【整理版(依据 mee.gov.cn 官方通知全文整理,覆盖全部十五项工作要求)】

环办气候函〔2025〕1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

为统筹做好2025年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管理工作,根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覆盖钢铁、水泥、铝冶炼行业工作方案》,现将重点排放单位名录制定、数据质量管理、配额分配与清缴等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重点排放单位名录管理

(一)名录制定

按年度分行业制定。对发电、钢铁、水泥、铝冶炼行业年度直接排放量达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的单位应列入名录;省级主管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2024、2025和2026年度名录。纳入全国碳市场后不再参与地方碳市场相同行业、相同种类温室气体管理,避免重复管控。

(二)名录公布

2025年5月10日前通过管理平台(https://www.cets.org.cn)和省厅网站公布2024、2025年度三行业名录;2026年度四行业名录应于2025年10月31日前公布。

(三)账户开立

2025年5月15日前组织新纳入重点排放单位开立管理平台账户,激活排放管理、注册登记与交易管理、自愿减排市场注册登记与交易管理等功能。

二、加强碳排放数据质量管理

(四)2025年6月30日前组织三行业重点排放单位通过管理平台制定2025年度数据质量控制方案并完成技术审核;2024年度数据质量控制方案无需补报;四行业2026年度方案应于2025年12月31日前完成。

(五)自2025年7月起,每月结束后40个自然日内通过管理平台开展碳排放统计核算数据月度信息化存证并技术审核;2025年10月31日前补报三行业1—6月存证。

(六)2025年6月30日前组织三行业完成2024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报送。

(七)2025年6月30日前完成发电行业2024年度排放报告技术审核(核查)并告知结果;8月31日前完成三行业报告核查及结果告知。

(八)对年直接排放达2.6万吨的独立电炉短流程钢铁、独立钢压延加工、非硅酸盐水泥熟料企业,按规范开展报告核查;2024年度报告提交截止由2025年3月31日调整至6月30日。

(九)2025年12月31日前按《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指南(试行)》完成对2024年度核查技术服务机构的评估并公开结果。

三、加强碳排放配额分配清缴管理

(十)配额预分配:2025年4月20日前向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预分配2024年度配额;三行业2024年度不预分配。

(十一)配额核定与分配:2025年7月31日前基于2024年核查结果核定发电行业应发配额并注册登记,8月20日前分配;三行业2024年度配额核定9月30日前完成、发放10月20日前完成。

(十二)配额清缴:2025年12月31日前组织发电、钢铁、水泥、铝冶炼四行业重点排放单位按时足额完成2024年度配额清缴。

四、加大推进力度

(十三)加强组织领导

针对三行业工艺复杂、数据基础薄弱、管理能力不足问题,增加管理与技术审核人员,落实工作经费,开展数据质量风险识别与防控。

(十四)加强能力建设

生态环境部对省级部门及技术支撑单位开展政策解读和培训,2025年内实现对重点排放单位及其碳排放管理人员培训全覆盖。

(十五)加强监督执法

严格贯彻《暂行条例》,将数据质量管理和配额清缴履约纳入日常监督执法,严厉打击碳排放数据弄虚作假。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5年4月11日(此件社会公开)

联系人及咨询渠道:名录制定与账户开立咨询由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武汉)、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战略研究和国际合作中心承担;配额注册登记结算、配额交易、CCER业务及数据质量技术咨询分别由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上海)、生态环境部信息中心及应对气候变化司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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