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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1

    广东10KV及以上工商业电力用户与广东电力市场低压工商业用户参与市场交易(低压工商业用户详情请咨询)

  • 02

    用户所有工商业用电电量均由售电公司代理参加市场交易,且仅可由一家售电公司代理

  • 03

    成交电价均指市场化交易成交电价,即售电公司代理用户参加市场交易的电价,不包含上网环节线损费用、输配电费、系统运行费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 04

    合同签订一般以年为单位,电网代购用户按季度入市

  • 01

    山东国网代购客户按照季度入市,不分电压等级

  • 02

    电力用户一年内不能同时参与批发市场与零售市场

  • 03

    零售用户一个合同周期内只能与一家售电公司确定代理关系


  • 01

    甘肃工商业电力用户原则上全部参与市场交易不限电压等级


  • 02

    电力用户一年内不能同时参与批发市场与零售市场


  • 03

    零售用户一个合同周期内只能与一家售电公司确定代理关系


  • 04

    由网代购转直购用户内需在每月15日前向电网机构提出申请并在下月生效


  • 05

    新报装用户电力交易平台完成注册后可直接参与市场


  • 01

    除居民(含执行居民电价的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社区服务中心等公益性事业用户)、农业用电以外的电力用户原则上可以参与市场交易


  • 02

    电网代购转市场化用户,先进行注册,每季度最后15日前选择下一季度直接参与市场交易


  • 03

    零售用户一个合同周期内只能与一家售电公司确定代理关系

  • 04

    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其中一方在上海电力交易平台发起零售服务关系绑定并上传材料,另一方确认后提交至上海电力交易中心,核验通过生效后次月可参与市场化交易


  • 1

    除居民(含执行居民电价的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社区服务中心等公益性事业用户)、农业用电以外的电力用户原则上全部参与市场交易


  • 2

    电网代购转市场化用户,先进行注册(智能注册人工审核注册),每季度最后15日前选择下一季度直接参与市场交易


  • 3

    零售用户一个合同周期内只能与一家售电公司确定代理关系


  • 4

    零售用户先线下签约再线上绑定:每月15日前(8:30~17:00)组织线上签约,即售电公司与二级用户在平台上进行代理关系和套餐确认


  • 1

    10千伏及以上工商业用户原则上要直接参与市场交易,其他工商业用户鼓励直接参与市场交易


  • 2

    零售用户一个合同周期内只能与一家售电公司确定代理关系


  • 3

    电网代购转市场化用户先进行注册,与售电公司通过零售商城服务平台(电力交易平台和“e-交易'App)签约生效后,次月可参与交易


  • 4

    已注册的电力用户新增(删除)用电单元,生效次月起参与(不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结算


  • 1

    江苏工商业电力用户原则上全部参与市场交易不限电压等级


  • 2

    售电公司与零售用户通过江苏电力交易中心平台或e-交易app签约


  • 3

    用户所有工商业用电电量均由售电公司代理参加市场交易,且仅可由同一家售电公司代理


  • 4

    新入市用户全年均可进行入市注册,每月最后两个工作日前可与售电公司进行签约

  • 01

    陕西工商业电力用户原则上全部参与市场交易不限电压等级


  • 02

    售电公司与零售用户通过陕西电力交易中心平台或e-交易app签约


  • 03

    用户所有工商业用电电量均由售电公司代理参加市场交易,且仅可由同一家售电公司代理

  • 04

    合同签订一般每月15日前可进行绑定,全年均可注册

  • 01

    全市工商业电力用户原则上全部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交易模式分为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用户直接向发电企业或售电公司购电)、间接参与市场交易(用户通过电网企业代理购电)

  • 02

    已入市的用户在每月24日15:00前,签订次月到12月的零售合同


  • 03

    电网代理购电用户按季度入市,每季度最后15日前在交易平台完成注册和合同录入,则下个季度就能入市


  • 04

    新增用户(或用电户号):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时间不受每季度最后15日限制,可在接电后30天内且当月24日前完成市场注册和合同录入(可签当月至12月的合同),次日生效


  • 1

    10千伏及以上工商业用户原则上全部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参加市场化交易的电力用户全部电量需通过批发交易或零售交易购买,且不得同时参加批发交易和零售交易


  • 2

    工商业用户在每月20日(含)前完成注册的,可在当月签订次月及后续月份的零售合同


  • 3

    工商业用户在每月20日后完成注册的,可在当月签订次月签订次次月及后续月份的零售合同


  • 1

    除居民(含执行居民电价的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社区服务中心等公益性事业用户)、农业用电以外的电力用户原则上可以参与市场交易


  • 2

    电网代购转市场化用户,先进行注册,新用户按月度入市(每月度最后15日前),注册生效后下一月度成为市场化用户


  • 3

    零售用户一个合同周期内只能与一家售电公司确定代理关系


  • 4

    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其中一方在新疆电力交易平台发起零售服务关系绑定并上传材料,另一方确认后提交至新疆电力交易中心,核验通过生效后次月可参与市场化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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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推进虚拟电厂发展的指导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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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

文号:发改能源〔2025〕357号

发布日期:2025-03-25

官方来源:查看原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快推进虚拟电厂发展的指导意见

发改能源〔2025〕3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有关城市主管部门,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南方电网,有关中央企业:

随着新型电力系统和电力市场建设加快推进,虚拟电厂发展条件日益成熟。为加快推进虚拟电厂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统一认识,明确虚拟电厂定义和功能定位;坚持开放包容,健全支持政策和市场体系;坚持安全可靠,将虚拟电厂纳入电力安全管理体系;坚持多元参与,鼓励民营企业等社会资本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

发展目标:到2027年,虚拟电厂建设运行管理机制成熟规范,参与电力市场机制健全完善,全国虚拟电厂调节能力达到2000万千瓦以上。到2030年,全国虚拟电厂调节能力达到5000万千瓦以上。

二、规范虚拟电厂的定义和定位

(一)定义

虚拟电厂是基于电力系统架构,运用现代信息通信、系统集成控制等技术,聚合分布式电源、可调节负荷、储能等各类分散资源,作为新型经营主体协同参与电力系统优化和电力市场交易的电力运行组织模式。

(二)功能定位

在系统运行方面提供调峰、调频、备用等调节服务;在需求侧管理方面组织负荷资源开展需求响应;在市场交易方面聚合分散资源参与市场交易。

三、积极推动虚拟电厂因地制宜发展

(三)加快培育虚拟电厂主体

省级主管部门制定发展方案,培育不同特点主体,鼓励各类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投资开发运营。

(四)持续丰富商业模式

推动虚拟电厂公平参与各类电力市场或需求响应获取收益,鼓励开展节能服务、能源数据分析、能源解决方案设计、碳交易相关服务等综合能源服务。

四、持续提升建设运行管理水平

(五)建立健全建设运行管理机制

省级制定建设运行管理办法,明确项目建设、接入管理、系统调试、能力检测、上线运行等流程。

(六)完善接入调用机制

参与需求响应的接入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系统;参与现货、辅助服务市场的接入电力调度自动化系统或通过负荷系统参与部分交易品种。

(七)提升资源聚合水平

运营商建立技术支持系统,具备监测、预测、指令分解执行功能;参与现货市场的聚合资源原则上位于同一出清节点;单一资源不能同时被两个及以上虚拟电厂聚合。

五、完善参与电力市场等机制

(八)明确准入条件

满足《电力市场注册基本规则》及相应市场准入要求后,可按独立主体身份参与中长期、现货及辅助服务市场;被聚合期间分散资源不得重复参与交易。

(九)健全电能量市场机制

作为资源聚合类新型经营主体整体参与中长期和现货市场,开展购售电应具备售电公司资质;探索跨省交易。

(十)完善辅助服务市场机制

加快向虚拟电厂开放,公平设定各品种申报价格上限。

(十一)优化需求响应机制

按"谁服务谁获利、谁受益谁承担"合理确定补偿标准,价格上限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六、提高安全运行水平

(十二)提升参与电力系统运行安全水平

纳入涉网安全管理的接受统一调度,满足网络安全防护要求,纳入应急演练。

(十三)提升自身安全水平

遵守《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规定》,加强数据安全和密码应用。

七、推动技术创新和标准规范体系建设

(十四)加强关键技术研发

资源聚合、调节能力、智慧调控、交易辅助决策、安全稳定及评估检测等。

(十五)建立健全全环节标准体系

加快聚合响应、并网调控、智能计量、数据交互、安全防护等标准立项编制。

八、加强组织实施

(十六)落实各方责任;(十七)完善支持政策,对符合条件项目给予资金支持,鼓励金融机构提供低息贷款、信用担保、绿色债券;(十八)加强评估推广。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

2025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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