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10KV及以上工商业电力用户与广东电力市场低压工商业用户参与市场交易(低压工商业用户详情请咨询)
用户所有工商业用电电量均由售电公司代理参加市场交易,且仅可由一家售电公司代理
成交电价均指市场化交易成交电价,即售电公司代理用户参加市场交易的电价,不包含上网环节线损费用、输配电费、系统运行费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合同签订一般以年为单位,电网代购用户按季度入市
山东国网代购客户按照季度入市,不分电压等级
电力用户一年内不能同时参与批发市场与零售市场
零售用户一个合同周期内只能与一家售电公司确定代理关系
甘肃工商业电力用户原则上全部参与市场交易不限电压等级
电力用户一年内不能同时参与批发市场与零售市场
零售用户一个合同周期内只能与一家售电公司确定代理关系
由网代购转直购用户内需在每月15日前向电网机构提出申请并在下月生效
新报装用户电力交易平台完成注册后可直接参与市场
除居民(含执行居民电价的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社区服务中心等公益性事业用户)、农业用电以外的电力用户原则上可以参与市场交易
电网代购转市场化用户,先进行注册,每季度最后15日前选择下一季度直接参与市场交易
零售用户一个合同周期内只能与一家售电公司确定代理关系
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其中一方在上海电力交易平台发起零售服务关系绑定并上传材料,另一方确认后提交至上海电力交易中心,核验通过生效后次月可参与市场化交易
除居民(含执行居民电价的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社区服务中心等公益性事业用户)、农业用电以外的电力用户原则上全部参与市场交易
电网代购转市场化用户,先进行注册(智能注册人工审核注册),每季度最后15日前选择下一季度直接参与市场交易
零售用户一个合同周期内只能与一家售电公司确定代理关系
零售用户先线下签约再线上绑定:每月15日前(8:30~17:00)组织线上签约,即售电公司与二级用户在平台上进行代理关系和套餐确认
10千伏及以上工商业用户原则上要直接参与市场交易,其他工商业用户鼓励直接参与市场交易
零售用户一个合同周期内只能与一家售电公司确定代理关系
电网代购转市场化用户先进行注册,与售电公司通过零售商城服务平台(电力交易平台和“e-交易'App)签约生效后,次月可参与交易
已注册的电力用户新增(删除)用电单元,生效次月起参与(不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结算
江苏工商业电力用户原则上全部参与市场交易不限电压等级
售电公司与零售用户通过江苏电力交易中心平台或e-交易app签约
用户所有工商业用电电量均由售电公司代理参加市场交易,且仅可由同一家售电公司代理
新入市用户全年均可进行入市注册,每月最后两个工作日前可与售电公司进行签约
陕西工商业电力用户原则上全部参与市场交易不限电压等级
售电公司与零售用户通过陕西电力交易中心平台或e-交易app签约
用户所有工商业用电电量均由售电公司代理参加市场交易,且仅可由同一家售电公司代理
合同签订一般每月15日前可进行绑定,全年均可注册
全市工商业电力用户原则上全部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交易模式分为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用户直接向发电企业或售电公司购电)、间接参与市场交易(用户通过电网企业代理购电)
已入市的用户在每月24日15:00前,签订次月到12月的零售合同
电网代理购电用户按季度入市,每季度最后15日前在交易平台完成注册和合同录入,则下个季度就能入市
新增用户(或用电户号):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时间不受每季度最后15日限制,可在接电后30天内且当月24日前完成市场注册和合同录入(可签当月至12月的合同),次日生效
10千伏及以上工商业用户原则上全部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参加市场化交易的电力用户全部电量需通过批发交易或零售交易购买,且不得同时参加批发交易和零售交易
工商业用户在每月20日(含)前完成注册的,可在当月签订次月及后续月份的零售合同
工商业用户在每月20日后完成注册的,可在当月签订次月签订次次月及后续月份的零售合同
除居民(含执行居民电价的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社区服务中心等公益性事业用户)、农业用电以外的电力用户原则上可以参与市场交易
电网代购转市场化用户,先进行注册,新用户按月度入市(每月度最后15日前),注册生效后下一月度成为市场化用户
零售用户一个合同周期内只能与一家售电公司确定代理关系
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其中一方在新疆电力交易平台发起零售服务关系绑定并上传材料,另一方确认后提交至新疆电力交易中心,核验通过生效后次月可参与市场化交易
关于印发《四川省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25〕34号)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能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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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办)、经济和信息化局,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各地方电网企业、增量配电网企业,四川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经商有关部门和单位,结合我省电力市场化改革工作进展,我们制定了《四川省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能源局 2025年1月24日 (一)明确代理购电用户范围 鼓励工商业用户直接参与电力市场;未直接参与、或已参与又退出的工商业用户可暂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居民农业用户作为保障性用户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地方电网、增量配电网供区需代理的工商业用电量部分委托国网四川电力代理。代理购电工商业用户应公平承担可再生能源消纳权重责任。 (二)预测用电规模 按年度、月度、月内滚动预测,现货运行后预测典型负荷曲线并分时段预测。 (三)确定电量规模及来源 先确定保障性(居民农业)用电购电量及来源(优先使用藏区留存电量、地县调直调电站水电等),再确定代理购电工商业电量;缺口由国网四川电力以报量不报价、价格接受者身份参与市场出清,出清价按当月月度、月内集中交易电能量均价确定。为保障居民农业用电价格稳定产生的新增损益按月向全省工商业用户分摊或分享。 (四)确定代理购电价格与用电价格 代理购电价格由优先发电上网电价、调试电价、省间外购电价、市场化采购电价、政府授权合约差价、燃机及省间外购差价费用、偏差费用等测算形成;用电价格=代理购电价格+输配电价+上网环节线损费用+系统运行费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已入市无正当理由改由代理、拥有自备电厂由代理、暂不能入市的高耗能用户,按1.5倍工商业代理购电价格执行。 (五)规范代理购电关系 工商业用户可在每季度最后15日前选择下季度起直接入市;新投产工商业用户可于投产当月20日前直接入市。 (一)每月底前报备并公布代理购电价格,次月执行; (二)加强电网企业间协同,月清月结、据实清算; (三)每年2月20日前完成年度核查清算。 (一)规范代理购电行为;(二)加强差价费用分摊管理并单独归集;(三)加强信息公开(按月公布电量预测、采购结构、价格水平及执行情况);(四)确保服务质量;(五)做好市场价格波动风险防控;(六)强化代理购电监管。 本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及省相关政策如有调整从其规定。《四川省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作实施方案》(川发改价格〔2021〕544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四川省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作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23〕66号)自本文件生效之日起废止。 官方附件下载入口见上方「查看原文」 本网站行业信息均为AI整理,请以官方发布为准。四川省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作实施方案
一、电网企业代理购电方式及流程
二、相关要求
三、保障措施
官方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