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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1

    广东10KV及以上工商业电力用户与广东电力市场低压工商业用户参与市场交易(低压工商业用户详情请咨询)

  • 02

    用户所有工商业用电电量均由售电公司代理参加市场交易,且仅可由一家售电公司代理

  • 03

    成交电价均指市场化交易成交电价,即售电公司代理用户参加市场交易的电价,不包含上网环节线损费用、输配电费、系统运行费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 04

    合同签订一般以年为单位,电网代购用户按季度入市

  • 01

    山东国网代购客户按照季度入市,不分电压等级

  • 02

    电力用户一年内不能同时参与批发市场与零售市场

  • 03

    零售用户一个合同周期内只能与一家售电公司确定代理关系


  • 01

    甘肃工商业电力用户原则上全部参与市场交易不限电压等级


  • 02

    电力用户一年内不能同时参与批发市场与零售市场


  • 03

    零售用户一个合同周期内只能与一家售电公司确定代理关系


  • 04

    由网代购转直购用户内需在每月15日前向电网机构提出申请并在下月生效


  • 05

    新报装用户电力交易平台完成注册后可直接参与市场


  • 01

    除居民(含执行居民电价的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社区服务中心等公益性事业用户)、农业用电以外的电力用户原则上可以参与市场交易


  • 02

    电网代购转市场化用户,先进行注册,每季度最后15日前选择下一季度直接参与市场交易


  • 03

    零售用户一个合同周期内只能与一家售电公司确定代理关系

  • 04

    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其中一方在上海电力交易平台发起零售服务关系绑定并上传材料,另一方确认后提交至上海电力交易中心,核验通过生效后次月可参与市场化交易


  • 1

    除居民(含执行居民电价的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社区服务中心等公益性事业用户)、农业用电以外的电力用户原则上全部参与市场交易


  • 2

    电网代购转市场化用户,先进行注册(智能注册人工审核注册),每季度最后15日前选择下一季度直接参与市场交易


  • 3

    零售用户一个合同周期内只能与一家售电公司确定代理关系


  • 4

    零售用户先线下签约再线上绑定:每月15日前(8:30~17:00)组织线上签约,即售电公司与二级用户在平台上进行代理关系和套餐确认


  • 1

    10千伏及以上工商业用户原则上要直接参与市场交易,其他工商业用户鼓励直接参与市场交易


  • 2

    零售用户一个合同周期内只能与一家售电公司确定代理关系


  • 3

    电网代购转市场化用户先进行注册,与售电公司通过零售商城服务平台(电力交易平台和“e-交易'App)签约生效后,次月可参与交易


  • 4

    已注册的电力用户新增(删除)用电单元,生效次月起参与(不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结算


  • 1

    江苏工商业电力用户原则上全部参与市场交易不限电压等级


  • 2

    售电公司与零售用户通过江苏电力交易中心平台或e-交易app签约


  • 3

    用户所有工商业用电电量均由售电公司代理参加市场交易,且仅可由同一家售电公司代理


  • 4

    新入市用户全年均可进行入市注册,每月最后两个工作日前可与售电公司进行签约

  • 01

    陕西工商业电力用户原则上全部参与市场交易不限电压等级


  • 02

    售电公司与零售用户通过陕西电力交易中心平台或e-交易app签约


  • 03

    用户所有工商业用电电量均由售电公司代理参加市场交易,且仅可由同一家售电公司代理

  • 04

    合同签订一般每月15日前可进行绑定,全年均可注册

  • 01

    全市工商业电力用户原则上全部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交易模式分为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用户直接向发电企业或售电公司购电)、间接参与市场交易(用户通过电网企业代理购电)

  • 02

    已入市的用户在每月24日15:00前,签订次月到12月的零售合同


  • 03

    电网代理购电用户按季度入市,每季度最后15日前在交易平台完成注册和合同录入,则下个季度就能入市


  • 04

    新增用户(或用电户号):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时间不受每季度最后15日限制,可在接电后30天内且当月24日前完成市场注册和合同录入(可签当月至12月的合同),次日生效


  • 1

    10千伏及以上工商业用户原则上全部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参加市场化交易的电力用户全部电量需通过批发交易或零售交易购买,且不得同时参加批发交易和零售交易


  • 2

    工商业用户在每月20日(含)前完成注册的,可在当月签订次月及后续月份的零售合同


  • 3

    工商业用户在每月20日后完成注册的,可在当月签订次月签订次次月及后续月份的零售合同


  • 1

    除居民(含执行居民电价的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社区服务中心等公益性事业用户)、农业用电以外的电力用户原则上可以参与市场交易


  • 2

    电网代购转市场化用户,先进行注册,新用户按月度入市(每月度最后15日前),注册生效后下一月度成为市场化用户


  • 3

    零售用户一个合同周期内只能与一家售电公司确定代理关系


  • 4

    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其中一方在新疆电力交易平台发起零售服务关系绑定并上传材料,另一方确认后提交至新疆电力交易中心,核验通过生效后次月可参与市场化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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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碳惠通”温室气体自愿减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浏览量: 

发布机关: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文号:渝环规〔2024〕7号

发布日期:2024-08-01

官方来源:查看原文

渝环规〔2024〕7号

各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

《重庆市"碳惠通"温室气体自愿减排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生态环境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碳惠通"温室气体自愿减排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推进美丽重庆建设,探索碳履约、碳中和、碳普惠的转换路径,推动我市"碳惠通"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体系有序、规范运行,助力产业转型、生态价值转化、居民增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行政区域内"碳惠通"体系的建设、运行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 "碳惠通"体系建设遵循政府引导、市场导向、自愿参与、惠民利企的原则,构建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激励与约束机制。

第四条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是"碳惠通"体系的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综合协调与监督管理,建立动态评估机制。各区县生态环境局负责辖区内自愿减排活动的宣传引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等参与减排项目开发和低碳场景建设,拓宽重庆市"碳惠通"项目核证自愿减排量(CQCER)的消纳渠道。

第六条 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建设"碳惠通"温室气体自愿减排管理系统。管理服务机构通过管理系统受理减排项目和CQCER的登记、注销申请。重庆碳排放权交易机构为CQCER交易提供场所、设施、系统及资金结算、信息发布等服务。市生态环境局通过公开竞争比选确定"碳惠通"平台运营主体,负责平台建设和市场化运营管理。

第七条 市生态环境局根据工作需要邀请行业专家为方法学、减排项目等提供建议和意见。

第八条 国内外机构、企业、团体和个人可按有关规定参与"碳惠通"相关活动,申请开设碳账户;参与市场交易时应到交易机构开设交易账户。

第九条 依据本办法,市生态环境局会同有关单位制定方法学开发、减排项目申请、审定与核查机构管理等配套规则。

第二章 方法学管理

第十条 方法学制定应符合国家和我市生态文明建设、打造"33618"制造业集群体系、乡村振兴等重大战略导向。

第十一条 按照科学性、普惠性、额外性、适用性等原则,方法学分为工程类、生态碳汇类、碳普惠类。

第十二条 市生态环境局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并发布方法学,作为减排项目实施与审定、减排量核算与核查的依据。

第十三条 市生态环境局可适时对方法学进行修订或废止;使用主体也可提出修订建议。

第三章 减排项目与减排量管理

第十四条 减排项目和CQCER分为工程类、生态碳汇类、碳普惠类。

第十五条 申请登记的减排项目应具备真实性、唯一性、额外性(碳普惠类还应具有普惠性),属于市生态环境局发布的方法学支持领域,项目投入运行时间应于2014年6月19日之后。属于法律法规、国家和重庆市政策规定有减排义务的项目,或纳入全国和重庆市碳市场配额管理的项目,不得申请减排项目登记。

第十六条 经登记的减排项目可申请CQCER登记。申请登记的项目减排量应可测量、可追溯、可核查,符合保守性原则与方法学,产生于2021年9月14日之后、产生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

第十七条 项目业主应委托审定与核查机构对申请资料进行审定或核查(不得委托同一机构既审定又核查),通过管理系统上传材料,经完整性审核后公示二十个工作日。项目业主在计入期内可分期申请减排量登记,每期申请登记的减排量产生时间应在申请登记之日前五年以内,一个核算周期至少为一年。

第十八条 审定与核查机构应对项目是否符合法规方法学、是否具备普惠性/真实性/唯一性/额外性、是否符合可持续发展要求等进行审定并出具审定报告。

第十九条 审定与核查机构应对减排量核算报告是否符合方法学、项目是否按设计文件实施、减排量核算是否符合保守性原则等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报告。

第二十条 管理服务机构受理后进行规范性审核并组织技术评估;市生态环境局按CQCER供需平衡原则对符合要求的项目或减排量出具登记函。每个减排项目一年最多登记一次。工程类项目减排量计入期不超过5年,碳普惠类不超过10年,生态碳汇类不超过40年。

第二十一条 经认可的审定与核查机构可开展审定及核查工作,应在批准业务范围内公正、独立、有效从事,不得与项目业主有资产、管理等方面的利益关系。

第二十二条 已登记项目或减排量出现主体灭失等情形,或项目业主自愿申请,可予以注销;注销后不得再次申请登记。

第四章 CQCER交易

第二十三条 重庆市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的交易产品为CQCER,市生态环境局可适时增加其他交易产品。

第二十四条 CQCER可用于重庆市碳市场配额履约抵销、自愿减排市场交易、会议(活动)碳中和等;生态碳汇类核证的减排量可用于司法认购。

第二十五条 符合规定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等可通过交易系统进行CQCER交易,方式可采取协议转让、公开竞价或其他合规方式。不得欺诈、串通、散布虚假信息扰乱市场。

第二十六条 纳入重庆市碳市场配额管理的单位使用CQCER履约时,需提出履约抵销申请并经市生态环境局确认。1吨CQCER抵销1吨二氧化碳排放量,单位以"吨二氧化碳当量(tCO2e)"计。

第二十七条 鼓励自愿使用CQCER抵销自身运营或会议活动碳排放以实现碳中和;鼓励生态环境侵权人认购生态碳汇类CQCER用于替代性修复;鼓励公益自愿注销或无偿提供。

第二十八条 CQCER交易参考重庆市碳排放权交易相关规定,根据需要可另行制定交易规则。

第二十九条 已用于配额清缴、会议(活动)碳中和等用途的CQCER应在管理系统中注销,不可重复使用。

第三十条 各机构应加强信息化建设,实现数据及时、准确、安全交换,对CQCER实行全生命周期管理。

第五章 低碳场景建设和管理

第三十一条 运营主体负责统筹"碳惠通"平台管理运行,制定低碳场景评价规范、公众行为减排量计算、碳积分转换等规则。

第三十二条 鼓励符合规范的国内企事业单位、团体、协会等创建低碳场景,与运营主体协商一致后纳入平台。

第三十三条 探索城市生活终端消费与公众低碳行为衔接,引导商家接受公众碳积分,形成公众获益、商家增收、全社会减排的良性循环。

第三十四条 运营主体采集经公众授权的低碳行为数据,按规则量化转换为碳积分发放至公众碳账户,可兑换商品或服务;已兑换碳积分予以注销。碳积分不具有货币属性,不得转让、交易,有效期最长不超过5年。

第三十五条 各方应严格遵守《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维护国家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章 管理、监督和激励

第三十六条 管理服务机构、交易机构、运营机构应分别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定期公布方法学、项目与减排量登记、成交信息、低碳场景与碳积分等信息。

第三十七条 各机构工作人员应忠于职守、公正廉洁,不得参与自愿减排量交易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的活动,违规按规定移交处理。

第三十八条 审定与核查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结论严重失实的,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项目业主申请登记时提供虚假材料或篡改伪造数据的,撤销项目登记并责令注销相应减排量,逾期强制注销且三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第四十条 探索将碳减排、碳积分良好的主体名单向征信、金融机构推送,鼓励开发基于碳普惠减排量的金融产品;对积极参与的单位在气候投融资、评先评优方面优先考虑。

第四十一条 鼓励公众、新闻媒体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用语含义:(一)温室气体包括二氧化碳、甲烷、氧化亚氮、氢氟碳化物、全氟化碳、六氟化硫和三氟化氮。(二)"碳惠通"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体系是以"碳惠通"为品牌、涵盖"碳履约、碳中和、碳普惠"的自愿减排转换路径,运行载体包括管理系统、交易系统、"碳惠通"平台三个子系统。(三)碳履约指配额管理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与上年度核定排放量相等的配额、CQCER或其他允许产品完成清缴。(四)碳中和指通过获取相应数量CQCER等减排量额度,抵消特定方法学计算得到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实现净增长为零。(五)方法学指确定项目基准线、论证额外性、计算减排量、制定监测计划的方法指南。(六)工程类指生产过程中通过技术改造或能效提升减少碳排放的工程项目。(七)生态碳汇类指通过建设或管理森林、草原、湿地、水库、湖泊等吸收二氧化碳的生态项目。(八)碳普惠类指引导公众日常衣、食、住、行、用践行绿色低碳生活减少碳排放的场景。(十)唯一性指项目未参与其他减排交易机制,不与绿电交易、绿证交易等同时申报或受益,不存在重复认定或重复计算。(十一)额外性指相较基准线情景具有额外减排效果。(十二)保守性指参数不确定时采用保守估计确保减排量不被过高计算。(十四)碳积分指为度量公众低碳行为减排量、经等量转换后可在平台兑换权益的凭证。

第四十三条 2024年1月20日前获得市生态环境局审定通过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应按本办法重新申请项目登记后方可申请减排量;已审定通过的减排量可按我市有关规定继续使用。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重庆市"碳惠通"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平台管理办法(试行)》(渝环〔2021〕111号)同时废止。

官方附件

官方原文(PDF,共16页)

本网站行业信息均为AI整理,请以官方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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