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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1

    广东10KV及以上工商业电力用户与广东电力市场低压工商业用户参与市场交易(低压工商业用户详情请咨询)

  • 02

    用户所有工商业用电电量均由售电公司代理参加市场交易,且仅可由一家售电公司代理

  • 03

    成交电价均指市场化交易成交电价,即售电公司代理用户参加市场交易的电价,不包含上网环节线损费用、输配电费、系统运行费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 04

    合同签订一般以年为单位,电网代购用户按季度入市

  • 01

    山东国网代购客户按照季度入市,不分电压等级

  • 02

    电力用户一年内不能同时参与批发市场与零售市场

  • 03

    零售用户一个合同周期内只能与一家售电公司确定代理关系


  • 01

    甘肃工商业电力用户原则上全部参与市场交易不限电压等级


  • 02

    电力用户一年内不能同时参与批发市场与零售市场


  • 03

    零售用户一个合同周期内只能与一家售电公司确定代理关系


  • 04

    由网代购转直购用户内需在每月15日前向电网机构提出申请并在下月生效


  • 05

    新报装用户电力交易平台完成注册后可直接参与市场


  • 01

    除居民(含执行居民电价的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社区服务中心等公益性事业用户)、农业用电以外的电力用户原则上可以参与市场交易


  • 02

    电网代购转市场化用户,先进行注册,每季度最后15日前选择下一季度直接参与市场交易


  • 03

    零售用户一个合同周期内只能与一家售电公司确定代理关系

  • 04

    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其中一方在上海电力交易平台发起零售服务关系绑定并上传材料,另一方确认后提交至上海电力交易中心,核验通过生效后次月可参与市场化交易


  • 1

    除居民(含执行居民电价的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社区服务中心等公益性事业用户)、农业用电以外的电力用户原则上全部参与市场交易


  • 2

    电网代购转市场化用户,先进行注册(智能注册人工审核注册),每季度最后15日前选择下一季度直接参与市场交易


  • 3

    零售用户一个合同周期内只能与一家售电公司确定代理关系


  • 4

    零售用户先线下签约再线上绑定:每月15日前(8:30~17:00)组织线上签约,即售电公司与二级用户在平台上进行代理关系和套餐确认


  • 1

    10千伏及以上工商业用户原则上要直接参与市场交易,其他工商业用户鼓励直接参与市场交易


  • 2

    零售用户一个合同周期内只能与一家售电公司确定代理关系


  • 3

    电网代购转市场化用户先进行注册,与售电公司通过零售商城服务平台(电力交易平台和“e-交易'App)签约生效后,次月可参与交易


  • 4

    已注册的电力用户新增(删除)用电单元,生效次月起参与(不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结算


  • 1

    江苏工商业电力用户原则上全部参与市场交易不限电压等级


  • 2

    售电公司与零售用户通过江苏电力交易中心平台或e-交易app签约


  • 3

    用户所有工商业用电电量均由售电公司代理参加市场交易,且仅可由同一家售电公司代理


  • 4

    新入市用户全年均可进行入市注册,每月最后两个工作日前可与售电公司进行签约

  • 01

    陕西工商业电力用户原则上全部参与市场交易不限电压等级


  • 02

    售电公司与零售用户通过陕西电力交易中心平台或e-交易app签约


  • 03

    用户所有工商业用电电量均由售电公司代理参加市场交易,且仅可由同一家售电公司代理

  • 04

    合同签订一般每月15日前可进行绑定,全年均可注册

  • 01

    全市工商业电力用户原则上全部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交易模式分为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用户直接向发电企业或售电公司购电)、间接参与市场交易(用户通过电网企业代理购电)

  • 02

    已入市的用户在每月24日15:00前,签订次月到12月的零售合同


  • 03

    电网代理购电用户按季度入市,每季度最后15日前在交易平台完成注册和合同录入,则下个季度就能入市


  • 04

    新增用户(或用电户号):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时间不受每季度最后15日限制,可在接电后30天内且当月24日前完成市场注册和合同录入(可签当月至12月的合同),次日生效


  • 1

    10千伏及以上工商业用户原则上全部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参加市场化交易的电力用户全部电量需通过批发交易或零售交易购买,且不得同时参加批发交易和零售交易


  • 2

    工商业用户在每月20日(含)前完成注册的,可在当月签订次月及后续月份的零售合同


  • 3

    工商业用户在每月20日后完成注册的,可在当月签订次月签订次次月及后续月份的零售合同


  • 1

    除居民(含执行居民电价的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社区服务中心等公益性事业用户)、农业用电以外的电力用户原则上可以参与市场交易


  • 2

    电网代购转市场化用户,先进行注册,新用户按月度入市(每月度最后15日前),注册生效后下一月度成为市场化用户


  • 3

    零售用户一个合同周期内只能与一家售电公司确定代理关系


  • 4

    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其中一方在新疆电力交易平台发起零售服务关系绑定并上传材料,另一方确认后提交至新疆电力交易中心,核验通过生效后次月可参与市场化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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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2025年度重庆市碳排放配额分配与清缴实施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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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关: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文号:市生态环境局便函〔2026〕1078号

发布日期:2026-09-01

官方来源:查看原文

【整理版】(据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官方《关于〈2025年度重庆市碳排放配额分配与清缴实施方案〉的解读》及发文通知整理)

市生态环境局便函〔2026〕1078号

各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生态环境局,有关重点排放单位:

《2025年度重庆市碳排放配额分配与清缴实施方案》已经市生态环境局2026年第25次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8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一、背景及依据

碳排放配额管理是碳排放交易管理的核心环节。重庆碳市场作为西部地区唯一纳入全国试点碳市场,2014年6月正式启动交易,截至2026年8月底,累计成交5569.3万吨、13.5亿元。为加强碳排放配额管理,做好2025年度重庆碳市场碳排放配额分配与清缴工作,根据《重庆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渝府发〔2023〕6号)、《重庆市碳排放配额管理细则》(渝环规〔2023〕3号)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二、纳入范围

年度温室气体排放量达到1.3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综合能源消费量约500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379家工业企业纳入重点排放单位名单。重点排放单位在配额核定前发生注销、将全部排放设施转移出本市行政区域、整体关停排放设施或经核查年度温室气体排放量低于1.3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综合能源消费量约5000吨标准煤)的,不纳入配额管理。

三、配额总量

综合考虑我市经济社会情况,坚持"稳中求进,推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原则,确定2025年度我市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配额总量。年度配额总量由重点排放单位配额总量和政府预留配额构成,其中重点排放单位配额总量占比95%,政府预留配额占比5%。

四、分配方法

配额分配共有行业基准线法、历史强度下降法、历史总量下降法以及等量法4种方法,按"行业基准线法>历史强度下降法>历史总量下降法"优先顺序适用;对国家尚未纳入强制管控的非二氧化碳温室气体、部分重点民生行业和新建生产线采用等量法分配,暂不施加减排压力。

五、配额发放

2025年度配额主要实行免费发放,同时按2025年度配额的70%预分配2026年度配额。后续根据市场运行情况决定是否组织政府配额有偿发放。

六、配额清缴

要求于2026年12月31日前,通过提交与其经审定的2025年度碳排放量相当的配额或减排量,完成2025年度配额清缴。企业完成清缴可使用当年分配配额、激励增发配额、历史结余配额、交易系统购买的配额、绿电减排量以及5%以内的自愿减排量(CCER、CQCER)等多种来源和方式。

七、较上年度方案的主要优化

(一)优化配额分配方法。

一是调整分配方法适用规则,因企业关停造成家数不足、无法进行行业间比较等原因,将平板玻璃、短流程炼钢生产工序从行业基准线法适用行业中移出;二是优化历史强度下降法基准值,由"近三个历史基准年度单位产品碳排放强度的加权平均值"优化为"最近一个历史年度的单位产品碳排放强度",以衔接国家碳排放强度逐年下降考核和碳排放双控制度;三是调整行业调节系数,各行业调节系数均上调0.1、设为0.96,汽车制造(整车、发动机)、电子设备制造、医药等现代制造业为0.97,钢铁、化工、平板玻璃等高能耗行业为0.95。

(二)完善清缴成本机制和配额激励措施。

一是取消配额预支机制;二是取消绿电抵销比例限制,对购入使用绿电消费量的配额缺口企业,取消碳排放抵销配额缺口量8%的比例限制;三是收紧激励配额增发标准,将A级增发配额由分配配额上限5000吨下调到上限2000吨,B级增发配额由0.5%(上限1000吨)下调到0.3%(上限500吨)。

本网站行业信息均为AI整理,请以官方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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