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10KV及以上工商业电力用户与广东电力市场低压工商业用户参与市场交易(低压工商业用户详情请咨询)
用户所有工商业用电电量均由售电公司代理参加市场交易,且仅可由一家售电公司代理
成交电价均指市场化交易成交电价,即售电公司代理用户参加市场交易的电价,不包含上网环节线损费用、输配电费、系统运行费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合同签订一般以年为单位,电网代购用户按季度入市
山东国网代购客户按照季度入市,不分电压等级
电力用户一年内不能同时参与批发市场与零售市场
零售用户一个合同周期内只能与一家售电公司确定代理关系
甘肃工商业电力用户原则上全部参与市场交易不限电压等级
电力用户一年内不能同时参与批发市场与零售市场
零售用户一个合同周期内只能与一家售电公司确定代理关系
由网代购转直购用户内需在每月15日前向电网机构提出申请并在下月生效
新报装用户电力交易平台完成注册后可直接参与市场
除居民(含执行居民电价的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社区服务中心等公益性事业用户)、农业用电以外的电力用户原则上可以参与市场交易
电网代购转市场化用户,先进行注册,每季度最后15日前选择下一季度直接参与市场交易
零售用户一个合同周期内只能与一家售电公司确定代理关系
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其中一方在上海电力交易平台发起零售服务关系绑定并上传材料,另一方确认后提交至上海电力交易中心,核验通过生效后次月可参与市场化交易
除居民(含执行居民电价的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社区服务中心等公益性事业用户)、农业用电以外的电力用户原则上全部参与市场交易
电网代购转市场化用户,先进行注册(智能注册人工审核注册),每季度最后15日前选择下一季度直接参与市场交易
零售用户一个合同周期内只能与一家售电公司确定代理关系
零售用户先线下签约再线上绑定:每月15日前(8:30~17:00)组织线上签约,即售电公司与二级用户在平台上进行代理关系和套餐确认
10千伏及以上工商业用户原则上要直接参与市场交易,其他工商业用户鼓励直接参与市场交易
零售用户一个合同周期内只能与一家售电公司确定代理关系
电网代购转市场化用户先进行注册,与售电公司通过零售商城服务平台(电力交易平台和“e-交易'App)签约生效后,次月可参与交易
已注册的电力用户新增(删除)用电单元,生效次月起参与(不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结算
江苏工商业电力用户原则上全部参与市场交易不限电压等级
售电公司与零售用户通过江苏电力交易中心平台或e-交易app签约
用户所有工商业用电电量均由售电公司代理参加市场交易,且仅可由同一家售电公司代理
新入市用户全年均可进行入市注册,每月最后两个工作日前可与售电公司进行签约
陕西工商业电力用户原则上全部参与市场交易不限电压等级
售电公司与零售用户通过陕西电力交易中心平台或e-交易app签约
用户所有工商业用电电量均由售电公司代理参加市场交易,且仅可由同一家售电公司代理
合同签订一般每月15日前可进行绑定,全年均可注册
全市工商业电力用户原则上全部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交易模式分为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用户直接向发电企业或售电公司购电)、间接参与市场交易(用户通过电网企业代理购电)
已入市的用户在每月24日15:00前,签订次月到12月的零售合同
电网代理购电用户按季度入市,每季度最后15日前在交易平台完成注册和合同录入,则下个季度就能入市
新增用户(或用电户号):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时间不受每季度最后15日限制,可在接电后30天内且当月24日前完成市场注册和合同录入(可签当月至12月的合同),次日生效
10千伏及以上工商业用户原则上全部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参加市场化交易的电力用户全部电量需通过批发交易或零售交易购买,且不得同时参加批发交易和零售交易
工商业用户在每月20日(含)前完成注册的,可在当月签订次月及后续月份的零售合同
工商业用户在每月20日后完成注册的,可在当月签订次月签订次次月及后续月份的零售合同
除居民(含执行居民电价的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社区服务中心等公益性事业用户)、农业用电以外的电力用户原则上可以参与市场交易
电网代购转市场化用户,先进行注册,新用户按月度入市(每月度最后15日前),注册生效后下一月度成为市场化用户
零售用户一个合同周期内只能与一家售电公司确定代理关系
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其中一方在新疆电力交易平台发起零售服务关系绑定并上传材料,另一方确认后提交至新疆电力交易中心,核验通过生效后次月可参与市场化交易
关于印发《南方区域"两个细则"主要修订条款》的通知(南方监能市场〔2024〕1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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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电网公司及所属省级电网公司、超高压输电公司,各电力交易机构、省级及以上电力调度机构,有关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力用户: 为进一步优化南方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和辅助服务管理,按照国家层面出台的新型电力系统建设系列文件、行业标准,我们全面梳理了《南方区域电力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及《南方区域电力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及相关专项细则(下称南方区域"两个细则"),对相关条款进行了修订,形成《南方区域"两个细则"主要修订条款》,现予印发,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请遵照执行。各单位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所在地能源监管机构反映。 本次修订以条款对照表形式,列明南方区域"两个细则"及风电、光伏、新型储能等专项细则的原条款与修订后条款,覆盖并网主体范围、纳入管理时点、集控中心考核、涉网安全管理、调度纪律、电量偏差率、一次调频与非计划停运考核、深度调峰与旋转备用补偿标准、功率预测考核、"两个细则"结果公示与结算流程等内容。主要修订要点如下。 (一)第三条:明确发电侧并网主体范围,火电口径调整为含燃煤、燃气、燃油等,删除生物质细分列举。 (二)第五条:分类型明确纳入并网运行管理时点,水电以外可再生能源发电机组、独立新型储能自首台机组或逆变器并网发电之日起纳入;地市级调度直接调度的水电以外可再生能源机组自容量达10兆瓦之日起纳入。 (三)第六条:经认定的水电和新能源集控中心参照其管理的并网主体纳入考核,并明确按装机容量分配考核费用的规则。 (四)第八条、第十条、第十八条:规范涉网安全管理责任划分与考核标准(按装机容量×小时考核),强调并网主体主动配合涉网安全检查、落实整改。 (五)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删除可靠性管理重复考核条款及并网后延迟投产考核条款。 (六)第二十四条:调整擅自操作调度设备的考核标准;第二十九条:热电联产口径纳入供热改造机组;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补充抽水蓄能机组出力不可调、多机同时运行干扰等免责情形;第三十一条:云南电网机组一次调频考核口径调整。 (七)第四十四条:非并网主体自身原因导致燃料供应不足的豁免考核调整至不予非计划停运考核条款。 (八)第四十五条:完善非计划停运考核返还与保供期间加倍考核规则。 (九)第五十三条:调整抽水蓄能电站综合利用与优先调用监管考核表述。 (十)第五十九条:精简涉网安全技术监督考核流程;第八十六条:调整应具备AGC功能的机组容量门槛(火电100MW及以上、水电40MW及以上等)。 (十一)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二十一条:重构"两个细则"结果公示、复核、正式发布流程——每月8日前公示初步结果,3个工作日内复核,重新公示3日,25日前在信息披露平台公示,无异议后2日内省级调度以公文正式发布作为结算依据;并细化争议协调与申诉程序。 (十二)第一百二十三条:并网调度协议和交易合同备案口径调整;第一百二十四条:调整月度/年度报告时限,并要求每月27日前以公文报送上月"两个细则"结果及分析说明。 (一)第三条、第五条:与并网运行细则一致,调整并网主体范围及纳入辅助服务管理时点。 (二)第三十条及第六十五条后新增条:调整燃煤、核电深度调峰补偿分档标准(45%~50%按R5、40%~45%按6×R5、40%以下按12×R5等),调整抽水蓄能抽水电量补偿系数。 (三)第三十三条:完善旋转备用服务供应量与补偿分配规则。 (四)第五十一条:黑启动补偿纳入范围明确"抽水蓄能电站除外"。 (五)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删除辅助服务补偿台账差额资金相关条款。 (六)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六条:与并网运行细则一致,重构辅助服务补偿分摊公示、复核、正式发布流程及争议协调程序。 (七)附表1:深度调峰补偿标准R5调整为广东、广西、贵州、海南、云南分别按当地平价新能源项目上网电价/12确定。 (一)第二条:取消风电场10MW准入容量表述,明确地市级调度直接调度风电场达10兆瓦之日起纳入管理;第九条:删除投产年月申报延迟考核条款。 (二)第十七条:一次调频考核电量上限由装机容量×2.5小时调整为×1.5小时。 (三)第十九条:区分陆上、海上风电场有功功率变化限值;补充辐照度/风速等免责与不予考核情形。 (四)第二十一条:补充电压周期性波动考核情形;第二十三、二十四条:调整功率预测准确率/上报率统计口径,增加单场站月考核总小时数上限(暂取10小时)。 (五)第三十五条:不具备有功功率调节能力风电场考核由×2小时调整为×1.5小时;第四十九条:删除并网检测禁止并网相关考核条款;第五十条:调整配套储能试验考核口径。 (六)第五十七条后新增:风电场配套储能满足条件的充电电量按2×R5给予调峰补偿;附表1:功率预测准确率考核系数A2、A3、A4由1、1、1调整为2、2、2。 (一)第二条:取消集中式光伏电站10MW准入容量表述,明确达10兆瓦之日起纳入管理;第九条:删除投产年月申报延迟考核条款。 (二)第十七条:一次调频考核电量上限由×2.5小时调整为×1.5小时。 (三)第十九条:调整有功功率变化率计算口径,补充辐照度降低、不可抗力等不予考核情形。 (四)第二十三条:完善功率预测准确率/上报率、数据质量考核口径,增加单场站月考核总小时数上限(暂取5小时)。 (五)第三十五条:不具备有功功率调节能力光伏电站按×1.5小时考核;第四十九条:删除并网检测禁止并网考核条款;第五十条:调整配套储能试验考核口径。 (六)第五十七条后新增:光伏电站配套储能满足条件的充电电量按2×R5给予调峰补偿;附表1:功率预测准确率考核系数A3、A4由1、1调整为0.2、0.2。 (一)第三条:取消独立电化学储能电站5兆瓦/1小时准入容量表述,明确地市级调度直接调度的电化学储能自容量达5兆瓦/1小时之日起纳入管理。 (二)第六十一条:独立储能电站充电补偿条件与标准调整——当省(区)内10%煤电机组获得深度调峰补偿时,对相应时段充电的独立储能电站充电电量按12×R5给予调峰补偿。 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 云南能源监管办 贵州能源监管办 2024年12月10日 本网站行业信息均为AI整理,请以官方发布为准。一、《南方区域电力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主要修订条款
二、《南方区域电力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主要修订条款
三、《南方区域风电并网运行及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主要修订条款
四、《南方区域光伏发电并网运行及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主要修订条款
五、《南方区域新型储能并网运行及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主要修订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