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10KV及以上工商业电力用户与广东电力市场低压工商业用户参与市场交易(低压工商业用户详情请咨询)
用户所有工商业用电电量均由售电公司代理参加市场交易,且仅可由一家售电公司代理
成交电价均指市场化交易成交电价,即售电公司代理用户参加市场交易的电价,不包含上网环节线损费用、输配电费、系统运行费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合同签订一般以年为单位,电网代购用户按季度入市
山东国网代购客户按照季度入市,不分电压等级
电力用户一年内不能同时参与批发市场与零售市场
零售用户一个合同周期内只能与一家售电公司确定代理关系
甘肃工商业电力用户原则上全部参与市场交易不限电压等级
电力用户一年内不能同时参与批发市场与零售市场
零售用户一个合同周期内只能与一家售电公司确定代理关系
由网代购转直购用户内需在每月15日前向电网机构提出申请并在下月生效
新报装用户电力交易平台完成注册后可直接参与市场
除居民(含执行居民电价的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社区服务中心等公益性事业用户)、农业用电以外的电力用户原则上可以参与市场交易
电网代购转市场化用户,先进行注册,每季度最后15日前选择下一季度直接参与市场交易
零售用户一个合同周期内只能与一家售电公司确定代理关系
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其中一方在上海电力交易平台发起零售服务关系绑定并上传材料,另一方确认后提交至上海电力交易中心,核验通过生效后次月可参与市场化交易
除居民(含执行居民电价的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社区服务中心等公益性事业用户)、农业用电以外的电力用户原则上全部参与市场交易
电网代购转市场化用户,先进行注册(智能注册人工审核注册),每季度最后15日前选择下一季度直接参与市场交易
零售用户一个合同周期内只能与一家售电公司确定代理关系
零售用户先线下签约再线上绑定:每月15日前(8:30~17:00)组织线上签约,即售电公司与二级用户在平台上进行代理关系和套餐确认
10千伏及以上工商业用户原则上要直接参与市场交易,其他工商业用户鼓励直接参与市场交易
零售用户一个合同周期内只能与一家售电公司确定代理关系
电网代购转市场化用户先进行注册,与售电公司通过零售商城服务平台(电力交易平台和“e-交易'App)签约生效后,次月可参与交易
已注册的电力用户新增(删除)用电单元,生效次月起参与(不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结算
江苏工商业电力用户原则上全部参与市场交易不限电压等级
售电公司与零售用户通过江苏电力交易中心平台或e-交易app签约
用户所有工商业用电电量均由售电公司代理参加市场交易,且仅可由同一家售电公司代理
新入市用户全年均可进行入市注册,每月最后两个工作日前可与售电公司进行签约
陕西工商业电力用户原则上全部参与市场交易不限电压等级
售电公司与零售用户通过陕西电力交易中心平台或e-交易app签约
用户所有工商业用电电量均由售电公司代理参加市场交易,且仅可由同一家售电公司代理
合同签订一般每月15日前可进行绑定,全年均可注册
全市工商业电力用户原则上全部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交易模式分为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用户直接向发电企业或售电公司购电)、间接参与市场交易(用户通过电网企业代理购电)
已入市的用户在每月24日15:00前,签订次月到12月的零售合同
电网代理购电用户按季度入市,每季度最后15日前在交易平台完成注册和合同录入,则下个季度就能入市
新增用户(或用电户号):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时间不受每季度最后15日限制,可在接电后30天内且当月24日前完成市场注册和合同录入(可签当月至12月的合同),次日生效
10千伏及以上工商业用户原则上全部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参加市场化交易的电力用户全部电量需通过批发交易或零售交易购买,且不得同时参加批发交易和零售交易
工商业用户在每月20日(含)前完成注册的,可在当月签订次月及后续月份的零售合同
工商业用户在每月20日后完成注册的,可在当月签订次月签订次次月及后续月份的零售合同
除居民(含执行居民电价的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社区服务中心等公益性事业用户)、农业用电以外的电力用户原则上可以参与市场交易
电网代购转市场化用户,先进行注册,新用户按月度入市(每月度最后15日前),注册生效后下一月度成为市场化用户
零售用户一个合同周期内只能与一家售电公司确定代理关系
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其中一方在新疆电力交易平台发起零售服务关系绑定并上传材料,另一方确认后提交至新疆电力交易中心,核验通过生效后次月可参与市场化交易
关于印发《广东、广西、海南发电机组参与电力市场交易业务衔接暂行规定》的通知(南方监能市场〔2025〕1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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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电力交易中心,广东、广西、海南电力交易中心,省级及以上电力调度机构,有关电网企业、发电企业: 为贯彻落实《电力市场注册基本规则》《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办法》《电力业务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规范辖区内发电机组和新型储能参与电能量市场交易涉及的市场注册、交易结算等业务衔接,维护电力市场秩序,我局制定了《广东、广西、海南发电机组参与电力市场交易业务衔接暂行规定》,现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重大问题,请及时向我局报告。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电力市场注册基本规则》《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办法》《电力业务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规范辖区内发电机组和新型储能参与电能量市场交易涉及的市场注册、交易结算等业务衔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发电机组,指已全部或部分放开发电计划参与电能量市场交易的并网主体。 第三条 发电机组和新型储能参与电能量市场交易的,须在电力交易机构完成市场注册手续。发电机组和新型储能办理市场注册时,应满足《电力市场注册基本规则》第七、第八、第十一条规定的基本条件。 第四条 对于不符合许可豁免条件、已并网运行的发电机组,在办理市场注册时应提供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对于不符合许可豁免条件、拟并网运行的新建发电机组,应在完成整套启动试运行前办理市场注册手续,提供正在办理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的材料,并按规定时限要求依法持证。 第五条 除豁免情形外,发电机组注册容量不得超过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中登记的机组容量。未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且在规定时限内的新建发电机组,暂按机组核准(备案)容量办理注册。分批投产的风电、光伏等新能源发电项目,在完成全容量并网前允许其根据电力调度机构确认的实际并网容量变更注册容量。 第六条 新建发电机组和新型储能完成市场注册但未转入商业运营时,其上网电量可按市场化电量进行交易和结算。 第七条 对于已办理注册手续且按照相应国家或行业标准完成整套启动试运行的新建发电机组和新型储能,可按市场规则规定参与电能量市场交易。对于分期分批投产的风电、光伏发电项目,若不同批次不具备单独计量条件时,在该项目已办理注册手续且首批风机(光伏区)按照相应国家或行业标准通过连续无故障试运行时限起,全部上网电量应按规定参与电能量市场交易;若不同批次具备单独计量条件时,按各批次投产情况参与电能量市场交易。电力调度机构应及时向并网主体告知新建发电机组和储能电站完成整套启动试运行的时间节点等信息,并与电力交易机构进行信息交互。 第八条 新建发电机组在开展年度、多月交易时已完成市场注册但未按照相应国家或行业标准完成整套启动试运行的,可通过双边协商方式(若有)签订自其承诺投产月份次月至年底前的年度、多月中长期电能量交易意向协议。电力交易机构对该新建发电机组实际完成整套启动试运行月份的次月起的年度、多月中长期电能量交易合同电量进行结算。承诺投产月份至实际投产月份期间的合同电量不予执行、不能转让,相关责任由发电企业承担。 第九条 对于已办理注册手续且按照相应国家或行业标准完成整套启动试运行的新建发电机组,转入商业运营前,参与月度及月内中长期电能量交易标的起止时间在规定时限内的,交易方式不受限制;交易标的起止时间超出规定时限的,仅可开展双边协商交易。相关时限要求按照《电力业务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执行。新建发电机组转入商业运营后,参与月度及月内中长期电能量交易方式不受限制。 第十条 对于已办理注册手续且按照相应国家或行业标准完成整套启动试运行的新建发电机组和新型储能,参与电能量现货市场交易日(D日)的次日(D+1)日起,参与(D+2)日的日前和实时电能量市场申报及出清。D日及(D+1)日的上网电量纳入电网企业代理购电来源。 第十一条 除豁免情形外,新建发电机组在项目完成整套设备启动试运行后3个月内(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当在首批风机(光伏区)并网后6个月内)未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的,按以下规定处理:(一)超过规定期限的次日起暂停其参与市场交易资格,原则上不予安排发电调度计划。(二)暂停交易前已履行的中长期电能量交易合同电量按市场规则结算;暂停交易后未履行的中长期电能量交易合同电量不予执行、不能转让,相关责任由违约方承担。 第十二条 发电机组和新型储能因自身原因不能在完成整套设备启动试运行后3个月内(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当在并网后6个月内,若因并网容量不满足试验要求的,可延期至满足试验要求后6个月内)具备商业运营条件的,按以下规定处理:(一)超过规定期限的次日起暂停其参与电能量市场交易资格,后续上网电量纳入电网企业代理购电来源。(二)暂停交易前已履行的中长期电能量交易合同电量按市场规则结算;暂停交易后未履行的中长期电能量交易合同电量不予执行、不能转让,相关责任由违约方承担。 第十三条 发电机组和新型储能退出商业运营的,自退出商业运营时刻起自动暂停交易资格,不得参与市场交易。未履行完毕的中长期电能量交易合同不予执行、不能转让,相关责任由违约方承担。 第十四条 电力调度机构在新建发电机组和新型储能办理并网调试业务时,提醒相关并网主体及时在电力交易机构办理市场注册。对于已完成整套启动试运行但未完成市场注册的并网主体,电力调度机构应公布相关调度原则并依规调度;期间若并网主体发生上网电量的,按所在节点现货市场实时价格进行结算。 第十五条 本规定与国家最新政策、文件规定不符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26年1月1日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 2025年12月19日 本网站行业信息均为AI整理,请以官方发布为准。广东、广西、海南发电机组参与电力市场交易业务衔接暂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