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10KV及以上工商业电力用户与广东电力市场低压工商业用户参与市场交易(低压工商业用户详情请咨询)
用户所有工商业用电电量均由售电公司代理参加市场交易,且仅可由一家售电公司代理
成交电价均指市场化交易成交电价,即售电公司代理用户参加市场交易的电价,不包含上网环节线损费用、输配电费、系统运行费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合同签订一般以年为单位,电网代购用户按季度入市
山东国网代购客户按照季度入市,不分电压等级
电力用户一年内不能同时参与批发市场与零售市场
零售用户一个合同周期内只能与一家售电公司确定代理关系
甘肃工商业电力用户原则上全部参与市场交易不限电压等级
电力用户一年内不能同时参与批发市场与零售市场
零售用户一个合同周期内只能与一家售电公司确定代理关系
由网代购转直购用户内需在每月15日前向电网机构提出申请并在下月生效
新报装用户电力交易平台完成注册后可直接参与市场
除居民(含执行居民电价的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社区服务中心等公益性事业用户)、农业用电以外的电力用户原则上可以参与市场交易
电网代购转市场化用户,先进行注册,每季度最后15日前选择下一季度直接参与市场交易
零售用户一个合同周期内只能与一家售电公司确定代理关系
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其中一方在上海电力交易平台发起零售服务关系绑定并上传材料,另一方确认后提交至上海电力交易中心,核验通过生效后次月可参与市场化交易
除居民(含执行居民电价的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社区服务中心等公益性事业用户)、农业用电以外的电力用户原则上全部参与市场交易
电网代购转市场化用户,先进行注册(智能注册人工审核注册),每季度最后15日前选择下一季度直接参与市场交易
零售用户一个合同周期内只能与一家售电公司确定代理关系
零售用户先线下签约再线上绑定:每月15日前(8:30~17:00)组织线上签约,即售电公司与二级用户在平台上进行代理关系和套餐确认
10千伏及以上工商业用户原则上要直接参与市场交易,其他工商业用户鼓励直接参与市场交易
零售用户一个合同周期内只能与一家售电公司确定代理关系
电网代购转市场化用户先进行注册,与售电公司通过零售商城服务平台(电力交易平台和“e-交易'App)签约生效后,次月可参与交易
已注册的电力用户新增(删除)用电单元,生效次月起参与(不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结算
江苏工商业电力用户原则上全部参与市场交易不限电压等级
售电公司与零售用户通过江苏电力交易中心平台或e-交易app签约
用户所有工商业用电电量均由售电公司代理参加市场交易,且仅可由同一家售电公司代理
新入市用户全年均可进行入市注册,每月最后两个工作日前可与售电公司进行签约
陕西工商业电力用户原则上全部参与市场交易不限电压等级
售电公司与零售用户通过陕西电力交易中心平台或e-交易app签约
用户所有工商业用电电量均由售电公司代理参加市场交易,且仅可由同一家售电公司代理
合同签订一般每月15日前可进行绑定,全年均可注册
全市工商业电力用户原则上全部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交易模式分为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用户直接向发电企业或售电公司购电)、间接参与市场交易(用户通过电网企业代理购电)
已入市的用户在每月24日15:00前,签订次月到12月的零售合同
电网代理购电用户按季度入市,每季度最后15日前在交易平台完成注册和合同录入,则下个季度就能入市
新增用户(或用电户号):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时间不受每季度最后15日限制,可在接电后30天内且当月24日前完成市场注册和合同录入(可签当月至12月的合同),次日生效
10千伏及以上工商业用户原则上全部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参加市场化交易的电力用户全部电量需通过批发交易或零售交易购买,且不得同时参加批发交易和零售交易
工商业用户在每月20日(含)前完成注册的,可在当月签订次月及后续月份的零售合同
工商业用户在每月20日后完成注册的,可在当月签订次月签订次次月及后续月份的零售合同
除居民(含执行居民电价的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社区服务中心等公益性事业用户)、农业用电以外的电力用户原则上可以参与市场交易
电网代购转市场化用户,先进行注册,新用户按月度入市(每月度最后15日前),注册生效后下一月度成为市场化用户
零售用户一个合同周期内只能与一家售电公司确定代理关系
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其中一方在新疆电力交易平台发起零售服务关系绑定并上传材料,另一方确认后提交至新疆电力交易中心,核验通过生效后次月可参与市场化交易
南方区域电力市场转入正式运行(发改办体改〔2026〕175号)
2026年10月24日,我国首个区域电力市场——南方区域电力市场从试运行转入正式运行。覆盖广东、广西、云南、贵州、海南五省区,构建中长期+现货+辅助服务多层次市场体系。
国家能源局关于推动煤电与新能源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国能发电力〔2026〕69号)
国家能源局2026年10月21日印发《关于推动煤电与新能源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国能发电力〔2026〕69号),明确煤电与新能源融合发展的总体要求、五类融合场景模式、技术要求与配套政策机制,推动煤电节能降碳与新能源消纳协同推进。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能源局关于明确我省新能源就近消纳价格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能源局2026年10月印发的政策通知,明确新能源就近消纳项目适用范围(绿电直连、源网荷储一体化、零碳园区等)、输配电费及系统运行费缴纳规则、平均负荷率确定与公布机制、就近消纳项目参与电力市场方式。
关于同意南方区域电力市场转入正式运行的复函(发改办体改〔2026〕715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能源局综合司2026年10月14日复函,原则同意南方区域电力市场转入正式运行,要求扩大交易范围、完善新能源市场机制、强化市场监管。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能源局关于开展2026年新能源项目机制电价竞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印发《江苏集中式新能源发电企业市场报价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南方区域电力现货市场正式运行实施方案(2026年)(南方电网总调〔2026〕16号)
中国南方电网、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2026年9月20日联合印发南方区域电力现货市场正式运行实施方案,明确参与方式、价格参数、辅助服务衔接等规则。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2025年度重庆市碳排放配额分配与清缴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生态环境局2026年8月印发的最新年度碳市场配额管理方案,379家工业企业纳入重点排放单位名单,配额95%免费分配并按70%预分配2026年度配额,要求2026年12月31日前完成清缴。相较2024年度方案,取消配额预支与绿电抵销比例限制、收紧激励增发标准并调整行业调节系数。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能源局关于有序推动我省绿电直连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
规范广东省绿电直连发展,明确并网型/离网型直连方式、源荷匹配要求(自发自用比例不低于60%、上网电量不超过20%)、项目作为整体以新型经营主体参与电力市场并按节点现货价格结算,重点支持出口外向型企业、零碳园区和算力设施。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负荷快速响应能力建设工作的通知(苏发改规发〔2026〕1号)
2026年江苏新型需求侧管理政策,构建应对电网突发功率缺额的热备用快速响应负荷资源库,支持虚拟电厂、负荷聚合商等聚合体统一接入。通过市场化错峰出清给予激励(直控型上限15元/千瓦时、自控型10元/千瓦时),自2026-06-23施行、有效期至2029-07-13。
关于印发《四川省有序推动绿电直连发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川发改能源〔2026〕184号)
关于印发《江苏省电力中长期市场实施细则(2026版)》的通知
江苏现行电力中长期市场的统领性实施细则(2026版),由江苏能源监管办会同省发改委(能源局)修订原2023版规则而成,自2026-03-01施行。规范中长期交易注册、组织、结算,并设绿色电力交易专节,明确绿电整体价格含电能量价格与绿电环境价值。